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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什么是夫妻共同遗嘱,夫妻共同遗嘱一方未签日期,夫妻共同遗嘱部分无效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9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1674次举报
2022-10-19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关于案涉遗嘱的性质及效力的问题,夫妻共同遗嘱相对于夫妻一方单独遗嘱而言,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案涉遗嘱,从遗嘱内容和形式看为共同遗嘱,该遗嘱有张x6的签名并签写日期,但孙x只有签名没有标注签名日期,不符合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

关于案涉遗嘱是否为张x6、孙x签名的问题,张x1、张x2、张x3均认可为张x6、孙x本人签名,虽然张x4、张x5在庭审时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遗嘱是张x6、孙x本人签名,但孙x4、孙x5在鉴定谈话笔录中认可遗嘱是张x6、孙x本人签署的签名,应视为孙x4、孙x5的自认。当事人对自认的事实又否认的应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鉴于张x4、张x5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故法院对二人自认的事实予以确认,即确认遗嘱上张x6、孙x的签名均系本人签署。

关于案涉遗嘱是否为张x6本人书写并签注日期的问题,因张x5提起笔迹鉴定,张x1、张x2、张x3向法院提供了遗嘱的原件作为鉴定检材、并提供了张x6生前日记的原件作为样本用于鉴定,张x1、张x2、张x3已经就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尽到了举证责任。张x4、张x5从张x6生前日记中选取了部分内容用于鉴定,但因客观原因未能作出鉴定结果,且张x4、张x5亦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其他证据,故法院对案涉遗嘱系张x6书写并签注日期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案涉遗嘱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xx号房屋为张x6和孙x的共同财产,张x6享有xx号房屋1/2的份额,其于2015年死亡,因其在案涉遗嘱中同意将xx号房屋给张x1、张x2、张x3,张x6在遗嘱中处分其本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部分有效,故张x6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1/2应由张x1、张x2、张x3平均继承。

张x6无权处分孙x的遗产份额,孙x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孙x于2018年死亡,其生前未签订有效的遗嘱,故xx号房屋的1/2份额属于乞某的遗产,应由张x1、张x2、张x3、张x4、张x5共同继承。鉴于各继承人均主张对张x6、孙x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但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法院不予采信;但张x4在庭审中先陈述其自2005年之后因身体不好没去过父母家,后又变更为2005年至2011年去照顾过父母,每周去两整天,2011年后没再去过父母家,会给父母打电话,之后聊天次数越来越少,也没有参加葬礼,故法院酌情对张x4予以少分。综上,法院酌情确认孙x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1/2应由张x1、张x2、张x3、张x4、张x5继承,张x4酌情少分。

 

【基本案情】

张x1、张x2、张x3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位于北京市xx区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x号房屋)归张x1、张x2、张x3所有,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x4、张x5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x1、张x2、张x3与张x4、张x5系亲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张x6、孙x系夫妻关系,是原、被告的父母,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2018年1月6日去世,其二人父母均先于本人去世。张x6、孙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xx1号房屋,并于2012年1月29日自书遗嘱一份,写明上述房产在其百年之后归张x1、张x2、张x3所有。其具体分配方法为:在张x2、张x3向张x1支付1997年购买房屋时张x1为购买房屋所出资金3.4万及其市场溢价(市场溢价计算方法为3.4万元乘以遗产继承开始时房产市价与1997年购房价格之比)之后,再由张x1、张x2、张x3按平均分配;并明确写明张x4、张x5无权继承该房产。现张x4、张x5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故张x1、张x2、张x3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张x4辩称:不同意xxx号房屋归张x1、张x2、张x3所有。张x4从未听说过有案涉遗嘱,也从未见到过该自书遗嘱。而且张x1、张x2、张x3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自书遗嘱是被继承人所书写。我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同时也不认可其合法性。根据2020年7月12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发出的终止鉴定告知书中,司法鉴定所针对该自书遗嘱也无法得出确定性结论,所以张x1、张x2、张x3提供的自书遗嘱不能作为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依据,我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关于起诉状中提到,张x1于1997年为购买房屋出资3.4万元的情况,张x4不了解此情况,不予认可。张x1应提供证据证明市场溢价计算方法,张x1提供的计算方式不合理不合法。我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割涉诉房屋。

 

张x5辩称:同意张x4答辩意见。在所谓父母的自书遗嘱中写到:“长子张x5因已在1977年结婚时无房,已先继承过父母亲xx号二小间平房,后又转为xx号楼时楼房,为此,现房产继承与长子张x5无任何关系。”在《家庭会议记录》中记录:经父母商确决定将xx号楼xx室产权归属张x5所有。我想向法庭解释一下,我不认同父亲的说法,xx号二小间平房不是我父母的房子,是爷爷奶奶租住的公房,爷爷奶奶去世后,我结婚后,由我继续租住xx号二小间平房。后来我用xx号二小间平房和我单位分给我的另一处公租房换到xx号楼xx室,并且由我购买了该福利产权房。所以这个房子与父母的遗产没有关系。我作为家中长子,一直照顾家里,照顾弟弟妹妹,直至二位老人去世。我多年来对家庭的奉献、对老人的付出更多。我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家庭会议记录》不符合《民法典》有关遗嘱继承的规定,不是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依据。我对此记录的内容并不完全认可,不同意其中所写“经父母商确决定将xx号楼xx室产权归属张x5所有”。但当时我不愿意与父母起冲突,而且我当时提出这个记录没有法律效力,在这样的前提下我在此记录上签字了。综上所述,张x1、张x2、张x3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割涉诉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

张x6与孙x系夫妻关系,均只此一段婚姻,婚后生育五个子女,即张x5、张x3、张x1、张x2、张x4。张x6于2015年7月16日死亡,孙x于2018年1月6日死亡。张x6与孙x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二人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

京房权证xx私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xx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x6,建筑面积50.57平方米。

2011年5月3日签订的《家庭会议记录》记载:五、关于财产分配问题:1、经父母商确决定,将xx号楼x门xx1室产权分于除张x5外的其他子女;2.经父母商确决定将x号楼xx2室产权归属张x5所有;3、介于现xx号楼xx室为张x1出资全额购买,经父母决定,此房应按购买日期全额总数应按二老百年后本房的时价,经换算后退还张x1;其余款由张x4、张x1、张x2、张x3进行等价分配;4、经父母决定,对未参加本次会议的子女及不能参与定期到家轮流值班的子女,应视为弃权对待;5、经父母决定,因张x4未能参加本次会议,不能到家值班照顾二老,并根据本次会议情神要求,对张x4所为应按自动放弃父母财产权益对待;本人也已电话同意放弃。六、本次会议的决定:1、与会子女一致表示应在父母余年期间当尽全力履行子女孝敬老人的职责及义务;2、与会子女一致通过了所规定的值班制度及父母财产的分配规则及方案;3、于2011年5月3日起由张x5首始执行以家庭为单位到家值班制度。该记录上有张x6、孙x、张x5、张x2、张x1、张x3签字。

日期为2012年1月29日的遗嘱,记载内容为:“我们二位老人现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我们商定在目前我们头脑清楚状况下,愿将我们的唯一财产现xx号楼x门x层x号二居室,总面积50.57平方米在我们二老百年之后做为遗产赠予张x1、张x2、张x3三个子女,平均分配,即每人三分之一产权。因为此房产(xx号楼xx室)是在1997年6月份由次子张x1出资全款3.4万元购置,所以在我们百年之后,其他三子女在进行产权分配时必须在将所购房全款按当时市价比例收回后,再进行分配。百年后市场购房价÷1998年市场购房价=购房款倍数×3.4万。长子张x5因已在1977年结婚时无房,已先继承过父母亲x号二小间平房,后又转为x号楼(50.1)时楼房。为此,现房产继承与长子张x5无任何关系。长女张x4,此遗产继承,我们二老征求过张x4意见,张x4自己表态因不能照顾我们二老,主动自原放弃继承任何遗产,所以现房产继承与长女张x4无任何关系。我们二位老人今天立此遗嘱,完全是出于自愿,更为我们百年之后,子女们能够更加和睦、合谐之目的。”张x6在该遗嘱尾部签名、捺手印并签署日期“2012年1月29日”,孙x在该遗嘱尾部签名、捺手印、未签署日期。

审理过程中,张x5申请对上述遗嘱进行鉴定,张x1提供了鉴定样本。2020年7月12日,北京xx司法鉴定所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以发现鉴定材料不充分为由,终止此次鉴定工作。

关于张x6、孙x年老后的居住及各子女的照顾情况,各继承人意见不一,各执己见。张x4认可其自2005年以后开始生病,不能去老人家中看望,也没有参加葬礼,不知道老人何时死亡。

 

【法院判决结果】

一、北京市xx区xx号楼xx室房屋由张x1、张x2、张x3、张x4、张x5共同继承,继承后张x1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的28%、张x2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的28%、张x3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的28%、张x5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的11%,张x4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的5%;

二、驳回张x1、张x2、张x3、张x4、张x5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继承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王辉律师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两位被继承人分别于2015年、2018年死亡,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xx号房屋登记在张x6名下,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张x6、孙x死亡后属于张x6、孙x的遗产。

关于案涉遗嘱的性质及效力的问题,夫妻共同遗嘱相对于夫妻一方单独遗嘱而言,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案涉遗嘱,从遗嘱内容和形式看为共同遗嘱,该遗嘱有张x6的签名并签写日期,但孙x只有签名没有标注签名日期,不符合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

关于案涉遗嘱是否为张x6、孙x签名的问题,张x1、张x2、张x3均认可为张x6、孙x本人签名,虽然张x4、张x5在庭审时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遗嘱是张x6、孙x本人签名,但孙x4、孙x5在鉴定谈话笔录中认可遗嘱是张x6、孙x本人签署的签名,应视为孙x4、孙x5的自认。当事人对自认的事实又否认的应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鉴于张x4、张x5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故法院对二人自认的事实予以确认,即确认遗嘱上张x6、孙x的签名均系本人签署。

关于案涉遗嘱是否为张x6本人书写并签注日期的问题,因张x5提起笔迹鉴定,张x1、张x2、张x3向法院提供了遗嘱的原件作为鉴定检材、并提供了张x6生前日记的原件作为样本用于鉴定,张x1、张x2、张x3已经就证明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尽到了举证责任。张x4、张x5从张x6生前日记中选取了部分内容用于鉴定,但因客观原因未能作出鉴定结果,且张x4、张x5亦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其他证据,故法院对案涉遗嘱系张x6书写并签注日期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案涉遗嘱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xx号房屋为张x6和孙x的共同财产,张x6享有xx号房屋1/2的份额,其于2015年死亡,因其在案涉遗嘱中同意将xx号房屋给张x1、张x2、张x3,张x6在遗嘱中处分其本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部分有效,故张x6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1/2应由张x1、张x2、张x3平均继承。

张x6无权处分孙x的遗产份额,孙x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孙x于2018年死亡,其生前未签订有效的遗嘱,故xx号房屋的1/2份额属于乞某的遗产,应由张x1、张x2、张x3、张x4、张x5共同继承。鉴于各继承人均主张对张x6、孙x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但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法院不予采信;但张x4在庭审中先陈述其自2005年之后因身体不好没去过父母家,后又变更为2005年至2011年去照顾过父母,每周去两整天,2011年后没再去过父母家,会给父母打电话,之后聊天次数越来越少,也没有参加葬礼,故法院酌情对张x4予以少分。综上,法院酌情确认孙x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1/2应由张x1、张x2、张x3、张x4、张x5继承,张x4酌情少分。

综上所述,继承张x6、孙x的遗产后,法院酌情确认张x1享有xx号房屋产权份额的28%、张x2享有xx号房屋产权份额的28%、张x3享有xx号房屋产权份额的28%、张x5享有xx号房屋产权份额的11%,张x4享有xx号房屋产权份额的5%。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