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关于原告持有的遗嘱效力认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现原告持有的遗嘱虽然落款处有陈x的手写签名,但针对遗嘱的主文部分,未见原告举证证明形成的过程,难以认定为陈x本人自述或打印形成,所以,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份遗嘱中未见代书人的签名,也不符合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的认定要件,故该份遗嘱因缺乏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原告主张遗嘱继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院北房西数第一间至第三间,西厢房三间归原告继承所有。事实和理由:陈x与于x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两子,长子陈x1、次子陈x2。赵xx系陈x母亲,陈x父亲陈xx于1987年去世。李x与陈x1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陈x3。陈x于2018年3月24日去世,于x于2003年10月14日去世,陈x1于2013年4月9日去世。xxx号院系陈x的个人财产。2018年3月13日,陈x立有一份遗嘱,内容为百年后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上述院落内的房屋及日后的拆迁利益均归原告个人继承。现提起本案。
赵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x生前并未出具遗嘱,原告持有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未说明遗嘱的形成过程。针对xxx号院内房屋,我也画了一个房屋结构图。原告所绘的房屋结构问题不大,但西边3间厢房的面积等于1间正房的面积。我主张北房西数编号是A的房屋,D的房屋,同一侧,带卫生间,生活便利。如果房子东边一侧被分割走的情况下,我还不确定法定继承的遗产范围,如果确定的话首先是A,其次是D,B和C、E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西边房屋要求归我们,北房和中间的大厅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
陈x3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持有的遗嘱并非有效遗嘱,我不认可。陈x留下的遗产,陈x3享有代位继承权。我和孩子一家三口长期与陈x居住生活,收入状况不好,一直吃低保,现在我带着孩子上班,生活困难,希望法院考虑。
【法院审理查明】
位于xxx号院未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1999年6月14日村民建房审批表显示,该院系陈x名义审批所得。
针对xxx号院内房屋的分割问题,2017年3月25日,法院曾就陈x与于x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一、xxx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东房一间归于x1所有;二、xxx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二间至第四间、西房一间归陈x所有。”现该调解书已生效。在该案审理中,经于x1和陈x确认xxx号院内房屋的建造过程如下:“xxx号院系被告于1998年经申请获批,该院当时即有北房三间、东房一间、西房一间。后,于x1和陈x将北房中间一间隔成东、西两间,形成北房四间的格局,将西房隔成南、北两个套间的格局,并保持至今。”
案件审理中,经各方确认,上述房屋一直存续至今,院落现已封顶。院内现有北房四间,西房三间(有南至北分别为卫生间、厨房、西房各一间,上述三间房屋建筑面积约等于一间北房),东房一大间(建筑面积约等于一间北房)。院落南侧临街,其他三侧为邻居。
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否认定原告持有的一份有陈x签名的遗嘱有效,并藉此认定原告对xxx号院内陈x名下房屋的继承权利。
根据原告提交的陈x签名遗嘱载明如下内容:“立遗嘱人:陈x,受遗嘱人:原告。我今年70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我年龄大了,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立此遗嘱,标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名下所有财产,作如下处理:我自愿将我名下的房产北京市xx区xxx号后改为xxx号,房屋拆迁补偿给我个人的平米数及房产平米数、房屋、宅基地等各项补偿款全部留给我二儿子原告个人所有。我遗留给原告的财产,属于原告个人所有。”
该份遗嘱主文均为打印形成,落款立遗嘱人处有陈x手写签名字样,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13日。
原告称系整理陈x遗物时发现,故对于遗嘱的形成过程不知情。各方均未对该份遗嘱中陈x的手写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赵xx、陈x3均不认可该份遗嘱的效力,认为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为证明陈x在订立该份遗嘱时神志清醒,原告提交了2018年3月6日视频录像,提交了陈x自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3月17日,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间在xx医院住院期间的病案材料。
【法院判决结果】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房产继承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王辉律师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本案中,针对xxx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至第三间、西房三间已由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归陈x个人所有,应认定为陈x的个人财产,在陈x去世后,上述财产应属于陈x的遗产。
配偶、子女、父母系第一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现陈x在去世前已离婚,且已与配偶于x1处分了相应财产,故于x1不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陈x1先于陈x去世,故陈x3享有代位继承权,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赵xx、陈x3共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原告持有的遗嘱效力认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现原告持有的遗嘱虽然落款处有陈x的手写签名,但针对遗嘱的主文部分,未见原告举证证明形成的过程,难以认定为陈x本人自述或打印形成,所以,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份遗嘱中未见代书人的签名,也不符合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的认定要件,故该份遗嘱因缺乏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原告主张遗嘱继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针对陈x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处理。现陈x尚留有北房西数第一间至第三间、西房三间,上述房屋应在原、被告间均等分割,基于居住使用的便利性考虑,原告可分得北房西数第一间、西房北数第一间,王秀荣分得北房西数第二间,西房北数第二间和第三间,陈x3分得北房西数第三间,院落虽然已经封顶,但不属于独立的房间,故该部分归原、被告共同使用。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