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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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借名购买公有住宅合同有效么,可以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8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82次举报
2022-09-18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人是否为实际出资人并履行了相应出资、相关票据、证件由谁持有、房屋是否由借名人实际控制使用、房屋买卖履行过程是否符合借名买卖习惯等要件予以考虑。本案中,涉诉房屋由被告赵x1签字购买,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购房款由原告赵x出资,使用了赵x夫妇的工龄,相关票据、证件由赵x持有,涉诉房屋由赵x居住使用。双方签订的《协议》亦对借名买房一事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赵x1称该份《协议》系醉酒状态下签订,并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基本案情】

赵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x1、孙x协助我办理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1993年xx部机关宿舍拆迁,xx部将北京市xx区xx小区的3套住房分配给原告的父亲赵x2一家居住,其中的一套一居室(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由原告一家居住使用。1996年房改,允许个人购买承租公房。原告与两子女协商后签订《协议》,约定为避免将来房子过户,我以儿子的名义购买公房,但房屋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属于我。2019年11月,涉诉房屋的租户向我反映有人看房,我才发现被告在出售房产,被告售房行为已经威胁到我的利益,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x辩称,一、原告与被告赵x1于1998年4月1日所签的《协议》是无效的,该《协议》倒签的,实际签订时间为2008年9月。从协议第二条“夫人因病过世,放弃继承权”可知协议签订时,原告之妻、被告之母已经去世,而被告之母去世时间为2003年8月5日,也可以推知协议并非1998年4月1日签订。《协议》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参加房改申购公房时,原告无北京户口,不具有参加房改的资格。被告申购公房时25周岁,为生活需要参与公房申购,由于被告工作年限较短,没有足够的积蓄,由原告夫妇赠与出资。《协议》规避了参加房改需要北京户口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无权代表其已故的妻子对涉诉房产做出任何处分。二、被告作为涉诉房屋的权利人符合房改政策和产权公示原则。三、原告长期占有使用涉诉房屋不能作为产权归属的依据,原告要求因此确认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

赵x、赵x1、案外人赵x3签订《协议》,内容为:“一、xx年xx部机关宿舍拆迁,分配给赵x2的住房,其中一居室给常全一家人使用,(现为xx区xx号)从分配之日起日常房租、水、电等费用由原告缴纳(原告为房屋继承人)。二、xx年北京房改,住房售给个人,根据北京市房改文件精神。使用原告夫妇的工龄买房,购房款由原告支付的。(夫人因病过世,放弃继承权)三、重申,此住房本应以原告名字购买,但从长远考虑,避免将来房子过户,经与儿子赵x1、女儿赵x3商议后确定以赵x1的名义买房,但是房子所属权和支配权是原告赵x。四、在我有生之年,儿女都要尽赡养义务。待我百年之后,房产由赵x1和赵x3兄妹二人享受同等份额(各50%)的继承权。五、如果我本人生活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重新立协议。订此协议共同遵守,不得违约。立约人:赵x、赵x1、赵x3,1998年4月1日。”被告赵x1认为该份《协议》系2008年9月签订,该份证据显示的日期为倒签,签订协议当时为醉酒状态。原告赵x认可该份协议为倒签。

庭审中,原告赵x提交《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拟证明原告赵x使用其和妻子的工龄购买涉诉房屋。被告赵x1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可原告使用了原告和配偶的工龄,享受了xx年的房改政策。但认为参与房改需要有北京户口。

庭审中,原告赵x提交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拟证明原告支付了涉诉房屋购房款,房产证原件一直由原告保管。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房屋首次下发的房产证及收款凭证一直由常全持有,不认可证明目的。

庭审中,原告提交物业费收据,拟证明涉诉房屋一直由居住使用,被告认可该份证据。

庭审中,被告提交派出所证明信、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拟证明原告之妻已经去世,原告户口自2001年12月31日自xx省迁入北京。原告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涉诉房屋使用了原告及其妻子的工龄,与被告无关,购买公房的权利人是原告。

庭审中,被告赵x1提交《xx部公有住宅售购合同书》,拟证明被告赵x1系涉诉房屋的购买人,售房时,依据《关于xx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原告赵x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赵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赵x办理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王辉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人是否为实际出资人并履行了相应出资、相关票据、证件由谁持有、房屋是否由借名人实际控制使用、房屋买卖履行过程是否符合借名买卖习惯等要件予以考虑。本案中,涉诉房屋由被告赵x1签字购买,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购房款由原告赵x出资,使用了赵x夫妇的工龄,相关票据、证件由赵x持有,涉诉房屋由赵x居住使用。双方签订的《协议》亦对借名买房一事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赵x1称该份《协议》系醉酒状态下签订,并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