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因刘x名下xx区xx胡同xx幢房屋危改拆迁后经购买取得所有权之房屋,两原告系《危旧房改造私房回迁购房协议书》载明被安置人,且根据《危旧房改造私房回迁购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在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中存在基于安置人口因素而享受的优惠政策,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安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负有保证两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虽后续两原告、刘x同意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刘x2名下,但现并无证据表明两原告放弃关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杨x继承了涉案房屋,以应负担保证两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现杨x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案外人赵x,导致两原告无法实现其权益,因此两原告有权向杨x主张权利,杨x应对原告居住权益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基本案情】
原告刘x1、陈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偿二原告居住权益受损的经济损失共计1008000元。事实与理由:2000年6月13日,因北京市xx区xx胡同面临拆迁,案外人刘x作为产权人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危改房改造房回迁购房协议书》,载明刘x、刘x1、刘x2、陈x四人为被安置人后,而后刘x购买了北京市xx区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于贷款问题,由刘x2作为家庭代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刘x、刘x1、刘x2、陈x曾一度居住于涉案房屋内,刘x2于2015年8月18日去世,刘x于2016年11月20日去世。刘x2去世后,刘x、陈x、刘x1与刘x2之妻杨x就涉案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其后,杨x在未通知二原告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擅自出售。二原告认为二原告系被安置人口,应合法享有房屋的居住权益,但杨x擅自出售了涉案房屋,导致二原告居住权益无法实现,故二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
被告杨x辩称:二原告对涉案房屋没有居住利益。涉案房屋系刘x2、杨x交纳的首付款,之后每月从公积金中共同还贷。涉案房屋一直归刘x2、杨x共同居住使用。原告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过。本案所涉及拆迁完全系刘x的旧产权房置换购房资格,而且购房资格自涉案房屋购买时已通过全家协商的方式分配给了刘x2。在之前涉案继承案件中,原告也对表示涉案房屋全部权益属于刘x2,当时双方仅对继承存在争议。之后,被告通过生效判决确认继承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被告处置涉案房屋未侵害他人权益。另,即便刘x签署的《危改房改造房回迁购房协议书》属实,刘x及原告也已赠送方式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刘x2作为婚房使用,并将房屋登记至刘x2名下,即便原告不知晓赠与行为,但当时侵害行为已发生,目前已经超过20年了,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被告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刘x和钱x育有刘x1、刘x2二人,钱x于2000年1月8日去世,刘x于2016年11月20日去世。陈x系刘x1之子。刘x2与杨x于2008年2月13日结婚,刘x2于2015年8月18日去世。
北京市xx区xx胡同xx幢房屋(建筑面积17.3平方米)系刘x私产房。2000年6月13日,刘x(被安置人、乙方)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危改单位、甲方)签署《危旧房改造私房回迁购房协议书》,约定xx区xx胡同xx幢涉及危改拆迁,甲方对乙方所住用房屋进行危改拆迁。乙方房屋17.3平方米,现有正式户口4人,安置人口4人,分别是产权人刘x、之子女刘x1、刘x2,之孙陈x。甲方安置乙方2居室一套,建筑面积80.73平方米。乙方自愿购买xx区xx号2居室一套。因甲方提供购买的楼房尚为建成,乙方需自行周转,周转时间2000年7月3日至2002年7月3日。经有关部门批准,房改售房成本价格1560元/建筑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房屋建设综合成本2700元/建筑平方米,普通商品房价格6000元/建筑平方米。原建筑面积17.3平方米,10890元;人均未超过15平方米部分42.7平方米,67278元;人均超过15平方米部分18.61平方米,84582元;朝向优惠10%后购房款146475元。乙方就地回迁购房款146475元,公共维修基金2930元,分阶段按期搬家优惠10000元。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共计139405元,其中现金29405元,贷款110000元。待房屋交付使用以有关部门实际测定的收房建筑面积计算为准,多退少补。
2002年6月30日,xx银行出具说明,载明刘x、刘x2二人为共同借款人。2002年7月3日,刘x、刘x1、刘x2(兼陈x监护人)签署《变更申请表》,载明因刘x年事已大已退休,今刘x之女刘x1、刘x2、之孙陈x协商同意将xx号房屋2居室一套产权变更为被安置人刘x2名下。2002年7月3日,刘x、刘x2和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危改购房补充协议》,约定将xx号房屋,建筑面积76.89平方米变更为被安置成员刘x2名下,涉及购房贷款及还款事宜,由刘x、刘x2同贷款人签订变更协议。2002年7月3日,刘x2(乙方)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署《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补充协议书》,载明xx号房屋,经测绘部门测定建筑面积为76.89平方米,根据原回迁购房协议约定以实际测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乙方向甲方交纳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127258元:原建筑面积17.3平方米,10890元;人均未超过15平方米部分42.7平方米,67278元;人均超过15平方米部分15.77平方米,716175元;朝向优惠14984元、奖励优惠10000元。甲方应退还乙方购房款12147元。2003年8月4日,刘x2办理涉案房屋入住手续,当天办理产权登记。
刘x2去世后,刘x1在法院起诉杨x继承纠纷一案,刘x1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涉案房屋,经审理,法院作出(201x)京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由杨x继承。后刘x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人员作出(202x)京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杨x依据上述判决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并于2020年将涉案房屋以608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赵x。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08000元。
【律师解析】
拆迁安置房王辉律师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因刘x名下xx区xx胡同xx幢房屋危改拆迁后经购买取得所有权之房屋,两原告系《危旧房改造私房回迁购房协议书》载明被安置人,且根据《危旧房改造私房回迁购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在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中存在基于安置人口因素而享受的优惠政策,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安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负有保证两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虽后续两原告、刘x同意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刘x2名下,但现并无证据表明两原告放弃关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杨x继承了涉案房屋,以应负担保证两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现杨x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案外人赵x,导致两原告无法实现其权益,因此两原告有权向杨x主张权利,杨x应对原告居住权益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