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王辉律师团队( ),长期专注于房产类纠纷案件,代理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及离婚房产纠纷案件,希望下面内容能够帮到您。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0日王x以口头协议借用赵x姓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做了网签备案。2016年4月26日,王x与赵x为了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王x借用赵x姓名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x地块xxx号自住型商品房住宅楼xxx号房屋,购房款为2515437元由王x支付。因该房屋系自住型商品房,王x认为借名买房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故提起诉讼,1、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2、要求赵x返还购房款2515437元;3、要求赵x赔偿经济损失3714563元。
赵x辩称,同意确认合同无效,我现无力还款,只能变卖房屋。不同意王x第3项诉讼请求。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王x出资购房为获取利益,不属于损失。且借名买房是王x主动提出,我基于姐姐与王x的关系处于帮忙的角度才与王x达成一致意见,未收取任何费用。且从借名买房时间开始至现在赵x名额也被占用,如今很难再申请到政策性用房。至于房屋可能有的政策性增值部分,也应该作为王x给我的补偿。另王x提交的周边房屋价格不予认可,故不同意第3项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一、王x与赵x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无效;
二、赵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x购房款2515437元;
三、赵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x经济损失1200000元;
四、驳回王x其他诉讼请求。
借名买房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王辉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书,虽为双方自愿签订,但该协议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自住型商品房。而自住型商品房属于国家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家庭,经过审批合格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并进行公示后才能购买。如果摇号家庭放弃选房,应由未选房的申请家庭,按照摇号顺序依次递补选房。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名购买自住型商品房的协议,侵犯了其他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的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协议无效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515437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应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对于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均为明知且具有同等过错。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方因房屋升值有可能获得的利益情况,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支付房价款的利息损失、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其损失为120万元。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