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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X与袁XX是亲戚关系, 2006年袁XX取得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资格,因袁xx有房,故袁不欲购买,张x与其商议商议借袁xx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院xx号楼xx层xx号经济适用房,双方商定待可过户时,袁XX将该房屋过户至张x名下。之后,张x出全资购买了该房屋,现因袁xx否认借名买房事实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张x将袁xx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袁xx配合张x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开庭审理时,袁xx辩称,第一、涉案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张x主张的借名买房事宜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若干意见及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办法》,《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我国制定的推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相悖,损害了公共利益,应是当属无效的。第二、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双方商定的是借钱买房,因向张x借钱购房,应张x要求房屋由张x居住。
【本案争议焦点】
第一、张x与袁xx是否存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关系;
第二、如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x将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院xx号楼xx层xx号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张x名下。
【法律解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袁xx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XXXX号房屋虽系以其名义购买,但购房实际出资人系张x,XXXX号房屋交付后亦一直由张x占有、使用,购买房屋的手续和票据均由张x持有,故张x与袁x来之间实质上是借名买卖涉案房屋的合同关系。
关于袁xx主张的借名购买涉案房屋事宜无效一节,xx号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作为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经济适用房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密不可分的。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以2008年4月11日为界,在政策适用上,前后有着明显差异,购房合同在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属于“老房”适用“老政策”。本案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相关政策并不否认此时借名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效力。现张x已交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双方之间借名买卖涉案房屋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张x与袁xx之间关于借名买卖涉案房屋的合同关系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张x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