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事后按照定损的金额进行赔偿,似乎是一种惯例。但现实中,很多事故方都没有经验,没有及时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并且发生事故时,很多司机忽视了联系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的事情。
这样,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就会以车辆进行定损为由拒绝赔偿,法院很多时候也是支持保险公司的。那是不是只有经过保险公司定损了,主张修车费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肯定不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要证据充分,保险公司是不能因此拒赔的。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于车辆损失,原告需要足够证据证明其损失发生和损失大小。但是并不代表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绝对正确。
首先,给受损车辆进行定损是确定损失的方式、证明受损大小的一种证据,但并不是唯一证据。换句话说,受损害方若是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受损车辆的损失大小,其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没有问题的。例如车辆的维修费用发票、交警拍摄受损车辆的现场照片等,可以证明车辆的损失的存在。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 ,需要维修被破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23条规定,及时核定损失是保险公司的义务,而不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义务,如果受损害方是第三人(保险合同外的第三人),根本就不知道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所以。我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综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害一方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为由拒赔,是不能成立的。
来源:北国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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