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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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李庆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8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雕塑艺术厂

本律师为原告A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工程有限公司

A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B公司支付欠款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每日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6000元等由被告B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A厂、B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不锈钢月季花雕塑品,约定合同签订3日内,B公司支付A厂合同造价30%预付款,合同承包款58000元,B公司仅在2022年4月22日支付8000元预付款导致延期,同年5月31日支付30000元后,A厂于2022年6月1日完工并验收合格,而B公司至今仍欠A厂20000元,A厂多次索要,B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B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A厂、B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承包合同一份,约定A厂为B公司制安装不锈钢月季花雕塑一个,约定合同签订3日内,B公司支付A厂合同造价30%预付款,将雕塑成品B公司付50%,安装完毕付清余款,合同总款为58000元,B公司2022年4月22日支付8000元预付款,同年5月31日支付30000元,A厂于2022年6月1日完工并验收合格,B公司尚欠原告20000元,A公司向本院起诉后,B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又支付10000元,现尚欠10000元。合同第八条第5小条约定:甲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因甲方付款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承担违约金每天0.05%。合同第十四条第5小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诉讼费。庭审中A厂提供民理代理合同及发票一份,证实因该案诉讼支出代理费6000元,要求B公司承担。法庭要求A厂提供该收费的法律依据,A厂向法庭提供鲁价费发{2017}70号通知,但该通知涉及的收费办法已于2022年5月31日失效。

本院认为,A厂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及时的履行,A厂按合同约定制作安装完成合同标的物后,B公司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至庭审时B公司尚欠A厂10000元,A厂提供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B公司应予支付。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B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A厂主张代理费6000元,但提供的收费依据已失效,A厂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该请求可在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被告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B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A雕塑艺术厂欠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6月2日至2022年9月8日,本金20000元按日0.05%标准计算;自2022年9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本金10000元按日0.05%标准计算)。

李庆华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潍坊市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律师,开始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担任大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