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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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李庆华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756人看过 举报

2024-05-31

律师观点分析

闫某1诉A公司、第三人王某1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本案涉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告闫某1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位于涉案房产的房产享有75%的权益,并要求被告A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第三人王某1作为涉案房产的共有人之一,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律师,代表其出庭应诉。

本案的挑战在于房产权益的确认和继承权的争议。原告闫某1主张基于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对涉案房产拥有75%的权益。而第三人王某1则主张,涉案房产为王某2个人婚前财产,原告闫某1无继承权。

李庆华律师作为第三人王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采取了以下辩护策略:

合同相对性原则:李庆华律师指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闫某1并非涉案房产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无权直接向被告A公司主张合同权利。

财产来源证明:李庆华律师提出,涉案房产为王某2个人婚前财产,通过房屋置换所得资金购买,有房屋买卖协议和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并非原告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继承权争议:李庆华律师主张,原告闫某1与王某2未形成继子女关系,且原告未尽到对老闫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无权继承王某2的财产份额。

遗嘱效力争议:李庆华律师认为,老闫所立遗嘱对第三人王某1所继承份额的处分是无权的,公证遗嘱对王某1所继承份额部分是无效的。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庆华律师成功地为第三人王某1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包括房屋买卖协议、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以证明涉案房产为王某2个人婚前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闫某1既不是涉案房产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王某2的继承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有权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因此驳回了原告闫某1的起诉。


李庆华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潍坊市律师协会会员,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律师,开始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担任大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1370720********4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