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庆华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2日 15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1
被告:张2
本律师为被告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2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清除地面以上附着物;
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背景:
某日,原告张1经过潍坊市坊子区国土管理局坊子分局审批,取得潍坊市坊子区某宅基地一块。在取得该宅基地后,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原告张1的土地上建设房屋一处,致使原告无法使用该土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是村集体成员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形成的用地预审必备文件,是为相关部门审 批提供参考的文件;证明原告拥有案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 证书应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此,仅以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无 法证明原告系案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故原告不具有本案的 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1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