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人物与身份
? 甲(女):原审原告,1970年出生。
? 乙(男):原审被告,1991年出生。
? 丙(男):原审第三人,1969年出生,系甲前夫。
? 丁(男):原审第三人,1986年出生,职业放贷人。
? 戊(男):原审第三人,1986年出生,丁XX。房屋来源
1998年,丙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丙名义购地修建案涉房屋(位于隆回县某经济小区,宗地72㎡、建筑面积338.11㎡)。产权登记为“丙单独所有”,但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借贷与房屋流转经过
? 2022年4月,丙因需偿还银行到期贷款40万元,向丁XX借款40万元,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案涉房屋作押。
? 银行未续贷,丙无力清偿。丁多次催收后,于2022年6月9日促成其表弟乙与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 合同版本:
– 甲掌握版本:2022年6月8日,房价55万元,税费由卖方承担。
– 乙提交版本:2022年6月9日,房价60万元,税费由卖方承担。
– 登记机关备案版本:2022年6月9日,房价60万元,税费由买方承担。
? 2022年6月10日,房屋过户至乙名下
? 2022年6月15日,乙以该房屋抵押向A银行(湖南XX商业银行)贷款50万元,除留1万元外,49万元当日即转入丁之妻账户。
? 2023年6月15日,甲与丙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确认“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但甲随后发现房屋被转移,遂起诉。诉请与抗辩
? 甲诉请:确认乙、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至甲、丙名下;过户税费由乙承担。
? 乙辩称:房屋系丙婚前个人财产;已支付对价49万元(抵扣丙欠丁的借款);合同有效。
? 丙述称: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迫“以房抵债”,未收到房款;合同无效。
? 丁X称:借款、买房均合法;无胁迫。
二、判决结果
一审(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确认乙与丙于2022年6月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限乙、丙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丙名下,过户税费依法由乙、丙分担;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80元由乙承担。
二审(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9380元由乙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案件分析
房屋权属定性
? 虽登记在丙个人名下,但系婚姻存续期间建造,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合同效力问题
? 阴阳合同:出现三份价款、税费承担条款不一致的合同,无法确定真实意思。
? 对价支付:乙未直接向丙支付任何房款;所谓“49万元”仅是乙取得抵押贷款后转给丁之妻,用于偿还丙对丁的借款,不符合买卖合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核心特征。
? 真实法律关系:名为买卖,实为以房抵债(让与担保)。在无甲同意且丙无权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及无权处分而无效。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价
? 甲、丙未能就“胁迫”充分举证,法院未予采信。
? 乙、丁提交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贷款及资金流向,不能证明已向丙支付购房款。
? 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进一步印证乙“零首付”购房,实为帮助丁X收高息贷款,缺乏真实购房目的。
四、律师点评
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的红线
房产虽登记在一人名下,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均可能构成无权处分。配偶一方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回房产,但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及时维权。“让与担保”与“买卖”的界限
司法实践对“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判断要点:
? 是否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转让;
? 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对价;
? 房屋是否实际交付;
? 交易背景是否系债务清偿。
本案中,乙未支付房款、房屋仍由原产权人母亲居住、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债权人,均指向借贷担保而非真实买卖。风险防范建议
? 对借款人:避免签订空白或阴阳合同;如确需以房担保,应明确约定为“抵押”并办理合法抵押登记,而非直接过户。
? 对配偶:关注家庭重大资产变动,必要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加名或约定共有。
? 对购房人或债权人:若真以房抵债,应确保价款公允、支付路径清晰,并取得另一方配偶书面同意,防止事后被认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