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小羽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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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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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小羽律师刑事辩护案例

发布者:向小羽|时间:2021年08月10日|17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

2020)湘0524刑初405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70年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广,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1961年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欧阳华峰,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1966年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银立中,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1949年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5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聂昭洪,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丽梅,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1970年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敲诈勒索,于20205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6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向小羽,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1971年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2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7日被逮捕。2021131日,本院决定对*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欧阳爱香,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20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10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1118日变更了起诉,撤回对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的指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谭湘、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刘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欧阳华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银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聂昭洪、王丽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小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欧阳爱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201712月,羊古坳镇政府为落实隆回县人民政府建设羊古坳垃圾中转站的要求,经过调研、勘察后,选址羊古坳镇桂山村二组"石古塘"废弃马路。期间,羊古坳镇政府还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到周边乡镇参观学习、介绍修建垃圾中转站的意义和经验,并向村民发出《关于建设垃圾中转站致全镇人民的公开信》。被告人*获悉后,告诉了远在贵阳的被告人*,并通过微信与*联系,将修建垃圾中转站的情况随时告知*,希望*"没等动工之前赶到家就好",并在微信中提醒*"垃圾(中转站)直朝你家大门,只有你动员近邻才会力量更大"。被告人*获悉后即赶回了家,为迫使镇政府改址,被告人**等人组织村民捐款14万余元,于20184月未经审批擅自在羊古坳垃圾中转站政府选址处开工建设群众健身广场,期间,羊古坳镇政府和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劝阻未果。2018727日,羊古坳镇政府组织施工方进驻现场施工,拆除了修建的部分健身广场已经硬化的地面。2018812日晚,被告人**等人在健身广场商量认为羊古坳镇政府将健身广场部分拆除后,未给村民任何答复、也未赔偿损失,决定次日组织村民前往羊古坳镇政府打横幅聚众闹事。813日上午,被告人*准备了横幅后,与被告人***及部分村民拉横幅步行从桂山村前往羊古坳镇政府游行示威,造成了羊古坳镇政府无法正常办公、群众无法正常办事、交通堵塞,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后,经羊古坳镇政府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劝导后才离开。

22018814日晚,被告人**等人又在健身广场商量,认为上一次闹事效果不明显,决定次日继续向镇政府施加压力。815日上午,被告人****及部分村民拉横幅、喊扩音器从桂山村步行前往羊古坳镇政府闹事,至牛形嘴村时碰到"亚华种业"公司组织600余人共十多台大巴车去参加超级稻基地活动,于是,被告人**等人拉起横幅堵住大巴车和S219省道其他车辆通行,导致交通拥堵,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持续了二十分钟后,经羊古坳镇政府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劝导后才离开。

二、敲诈勒索

201911月,羊古坳镇政府为缓和干群关系,要求羊古坳居委会(原桂山村和羊古坳居委会合并)书记*出面化解矛盾。*按照要求主动找到被告人*做工作,表示愿意退还村民集资款,被告人*以羊古坳镇政府在保护性施工时,公安机关对其妻子*行政拘留5日要赔偿1000元、*被拘留后回家生病花费900多元、其子*现场闹事拍照时手机摔坏要赔偿3000多元、自己与镇政府打官司误工费要赔偿10000元为由,向*提出要求退还15000元钱;除退还集资款外,还要求*赔偿参与建设健身广场的村民义务工的工资和村民集资与镇政府打官司的捐款,要求居委会给村民重建一个健身广场,并要*在事先准备好的承诺书上面盖章(承诺书要求居委会20191231日前土地平整到位20203月底完成绿化风景林工程,20201031日前修建完成移交给村民使用)。*为保证垃圾中转站能正常运行,除承付了部分村民集资修建健身广场的集资款149711元、村民原投入义务工折算成社会工资48050元、打官司集资款21740元、建设健身广场材料等开支26520元,合计人民币246021元以外,还被迫付给被告人*提出的赔偿费用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友华、王永树、陈长生、米成柱、王保生、黄金武、*的证言;同案人*的供述;提取笔录及承诺书、募捐名单、工资明细、领款数目、转账记录、领条,提取笔录及工程预算表、收入明细表支付明细、开支明细、收支平衡表、维权收支流水账、健身广场大事记、报告,交款笔录和羊古坳镇政府部分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破坏生产经营、妨害公务

12019121日,羊古坳垃圾中转站运营当天,被告人*趁羊古坳镇政府和羊古坳居委会干部及多名群众在场的机会,以*退还给她家用掉的河沙、碎石的钱不足为由,坐在垃圾中转站门口的地上大喊大叫,阻止垃圾中转站正常运行,导致已经运至中转站处理的垃圾被迫运往司门前垃圾中转站处理。

220191231日,被告人****等人以羊古坳居委会未按照承诺书要求在20191231日前平整好土地为由,将垃圾中转站的大门锁住,导致垃圾中转站无法正常运行,导致已经运至中转站处理的垃圾被迫运往司门前垃圾中转站处理。

32020130日,被告人*****等人以新冠肺炎疫情特别防护期为由,不准垃圾运输车到羊古坳垃圾中转站内进行垃圾中转,被告人*在现场辱骂驾驶垃圾运输车的司机,被告人*等人采取拦车的方式,阻拦垃圾运输车开入垃圾中转站内,造成垃圾运输车只能将垃圾转运至其他垃圾中转站,导致羊古坳垃圾中转站无法正常运营。

420201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等人又以新冠肺炎疫情特别防护期为由,阻止羊古坳运输垃圾的车辆进入垃圾中转站正常工作,羊古坳镇政府工作人员**等人到现场处理时,被告人*故意扯掉**的口罩引发冲突,被告人*便起哄并大喊"镇长打人了"*用手殴打*,被告人***等人围攻在现场的镇政府干部,**撤离现场时,被告人*从家中持扫把棍子冲出来追打****。羊古坳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经了解情况后,依法口头传唤*时,*拒不配合,*用手推操民警,阻止民警传唤*,民警将*带至警车上时,*****等人采取站在警车前、拉警车车门等方式阻拦警车通行,民警将*打人的扫把棍子现场扣押,准备放至警车后备厢时,*又上前抢夺并拍打警车、辱骂民警,****等人的行为导致民警不能依法传唤*,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警车被围堵一个多小时。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有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左肘部软组织挫伤,*左面部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右胫骨平台骨挫伤,*右手背、左膝部损伤,左髌韧带损伤,均评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除春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庆肖***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和监控视频光盘,接收证据清单和《隆回县羊古坳镇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隆回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含乡镇餐厨垃圾)项目采购服务项目委托服务台同》、羊古坳垃圾中转站相关文件、法院裁判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村民阻拦、锁门的照片和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提取笔录及视频光盘,视屏截图照片;鉴定聘请书、现场照片,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隆回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政府机关的相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出于个人目的,采取阻工的方式,结伙多次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确认。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系其他积极参加者;在破坏生产经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负全部责任;在妨害公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负全部责任,在妨害公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松肖****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赔了敲诈勒索的犯罪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共同犯罪中系首要分子。经查,从现有在案证据看,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个别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还有些证人的证言模糊不清,并具有猜测、推定的言辞,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不吻合、互不相同;结合被告人*与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希望与政府发生正面的直接冲突,虽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但是认定被告人*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证据不足,不宜认定*为首要分子。故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犯罪金额为261021元。经查,被告人*以其儿子手机被摔烂、妻子被拘留的名义以及打官司的费用的名义向被害人*要求赔偿15000元,并称"只要拿了钱就不会去闹事,也不会去起诉了",明显具有威胁、要挟行为存在,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其余的246021元,*是按照羊古坳镇政府的默许,主动退还集资款给修建健身广场的部分村民*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犯罪金额。故公诉机关的这一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对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分别评判如下1)被告人*的辩护人刘广、被告人*的辩护人欧阳华峰、被告人*的辩护人王丽梅分别辩护提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人刘广还辩护提出"不应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经查,被告人****等人结伙在羊古坳镇政府门前大肆喧器吵闹、拦堵大门,在S219省道上堵塞交通,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羊古坳镇政府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公、群众不能正常办事,S219省道不能正常通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并结合被告人*与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利用垃圾中转站直朝着*的大门和*的社会关系,煽动*并将*推向前台,而*还提醒过*"不要和政府发生过份的矛盾",可见*不希望与镇政府发生正面的直接冲突,而*所起的组织、策划作用相对于*而言更加明显,应当认定被告人*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首要分子。故被告人*的辩护人刘广、*的辩护人欧阳华峰、*的辩护人王丽梅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王丽梅还辩护提出"不应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2)被告人*的辩护人王丽梅辩护还提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现有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按照羊古坳镇党委、政府的默许退村民的捐款及做工工资的过程中在找*退款时,*以其儿子手机被摔烂、妻子被拘留的名义以及打官司的费用的名义,向*要求赔偿15000元钱,并称"只要拿了钱就不会去闹事,也不会去起诉了",明显具有威胁、要挟行为存在,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的辩护人王丽梅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被告人*的辩护人欧阳华峰、*的辩护人银立中还分别辩护提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查,被告人***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多次阻碍羊古坳垃圾中转站的正常运行,以阻工的形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的辩护人欧阳华峰、*的辩护人银立中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4)被告人*的辩护人刘广、*的辩护人欧阳华峰、*的辩护人银立中还分别辩护提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查,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公安民警不能正常拘传违法人员,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的辩护人刘广、*的辩护人欧阳华峰、*的辩护人银立中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5)被告人*的辩护人刘广辩护还提出"若认定*构成犯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向小羽辩护提出"*当庭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上述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6)被告人*的辩护人向小羽还辩护提出"*系从犯"。经查,*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故*的辩护人向小羽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7)被告人*的辩护人欧阳华峰还辩护提出"即便*构成犯罪,*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请求对*从轻处罚并对其免予处罚或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银立中还辩护提出"鉴于*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定罪免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欧阳爱香辩护提出"*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查,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故被告人*的辩护人欧阳华峰、*的辩护人银立中、*的辩护人欧阳爱香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26日起到2022131日止。)

  • 二、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27日起到2022131日止。)

三、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27日起到2021831日止。)

四、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520日起到2021819日止。)

五、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63日起到2021823日止。)

六、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211日起到20211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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