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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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者:张猛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8日|分类:医疗纠纷 |1764人看过


案情解析:

   2012121日,李江被平江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下设的派出机构平江县长石矿业整治工作办公室从事协警工作。201319日晚,李、李恒方等人在平江县长石矿业整治工作办公室的安排下,由李驾驶牌号湘F×××××的巡查车前往平江县板江镇执行职务,途中车辆发生侧翻,撞上下班途中的原告,致使原告右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李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所受伤害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造成原告损失有:前段医疗费7302元、法鉴费1150元、后段医疗费7000元、误工费23100元、伙食补助费27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90元、交通费520元、残疾赔偿金852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7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李恒方医药费374元,共计172729元。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727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由被告平江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34653.91元。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劳务派遣的问题,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给他人造成侵权,是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是由用工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定原告所受损失由李曾光所在的用工单位平江县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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