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武律师
李正武律师
重庆-荣昌区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借款纠纷,被告偿还本金8万+全额利息

发布者:李正武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XX,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系重庆XX律师。

被告:梁XX,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蒋X,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石XX诉被告梁XX、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廖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XX和蒋X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及从2021年2月8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前期利息1605元(大写:壹仟陆佰零伍元整)即(80000元×12/年×61天);和从2021年4月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以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元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个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至今仍欠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银行转款凭证为凭,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给付。

被告梁XX辩称:借款属实,借条正文内容以及蒋X的签名捺印均是蒋X本人所为,借款后,我未归还过,诉讼费和律师费我不愿承担,其他费用我同意承担。

被告蒋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21年2月8日,被告梁XX、蒋X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石XX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石XX现金转账80000元(捌万元整),借款利息按月息1分结算支付,并于2021年4月2日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此借款转到蒋X指定账户开户账号:6227XXXXXXX673,开户名:梁XX,开户行:中国XX”,在借条落款,被告梁XX、蒋X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当日,原告用手机银行转账80000元至指定的被告梁XX账户,现已过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清偿借款本息。

以上法律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转账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原告已经履行出借义务,则被告梁XX、蒋X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借期内利息,借条约定的月息1%未超过法律允许范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利息,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借款人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XX、蒋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石XX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李正武律师,现执业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仔细负责,善于从案件中寻找突破口,能迅速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荣昌区
  • 执业单位: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9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离婚、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