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玉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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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二审吗,部分上诉成功,为当事人多争取到30000多的继承财产

发布者:范玉雯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3日 1146人看过 举报

2021-03-1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汉族,1966年2月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邸X1,男,汉族,2004年7月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理人:张X,女,汉族,1966年2月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原告邸X1的母亲。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邸X2,男,汉族,1933年11月5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租住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安徽XX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余X,女,汉族,1941年7月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租住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安徽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X、邸X1因与被上诉人邸X2、原审被告余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4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邸X1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改判“邸XX的一性困难补助费208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7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80元,合计129750.4元,由邸X1享有64875.2元,由邸X2享有64875.2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案涉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20840元、住伙食补助费23080元、属遗产,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法院认定因张X及余X放弃工伤赔项目,二人享有的份额全部由邸X2继承,事实认定明显错误。本案虽然非继承纠纷,但对于赔偿款的数额分配可参照《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即使认定2017年9月20日张X签字的委托书具有放弃邸XX赔偿款的意思表示,但委托书中仅载明“张X自愿放弃一切,全权委托邸X2全权处理邸XX工伤等事项”。并未明确表明其放弃的份额归邸X2享有,因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X及余X放弃工伤赔偿权益后,二人份额全部由邸X2继承错误,张X及余X放弃的份额应当由邸X1及邸X2共同享有,均等分配。

邸X2辩称:

张X、邸X12017年9月20日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不仅仅是对工伤事项处理的委托,而明确有对工伤赔偿款放弃分割的意思表示。2017年9月20日张X与邸X2共同签署委托书,在该委托书的第二项及第三项明确记载所有工伤赔偿问题的资费由邸X2全权处理,张X、邸X1自愿放弃一切。

余X未作书面陈述。

张X、邸X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请求确认张X在邸XX工伤待遇中的份额,计264014.32元;

二、请求确认邸X1在邸XX工伤待遇中的份额计45772.7元。一、二项合计:309787.05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张X、邸X1主张的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共同共有,还是属于遗产;

2、关于张X、邸X1给邸X2、余X出具的委托书是属于放弃工伤赔偿的财产权利还是放弃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权利;

3、关于邸X2、余X答辩的花费的钱到底是应该扣除还是另案诉讼的问题。

首先,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及邸XX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20,8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7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80元,合计129,650.4元,虽然在邸XX去世后取得,但该笔钱款系邸XX因工伤所获得的赔偿,该笔钱款应当为邸XX生前的个人财产,其死亡后,该笔钱款应当作为遗产处理,故本案依法按照继承纠纷进行处理并无不当。由于本案邸XX去世前并未书写遗嘱等,故该笔钱款依法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对于丧葬补助金31,752元,由于丧葬补助金是死者去世后获得,系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应当先扣除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再结合与死者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所以,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丧葬补助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其次,关于涉案委托书的效力,该委托书系双方自愿签署,张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曾于2015年签署过类似委托书的前提下,签署的涉案委托书,现其认为不存在放弃工伤赔偿的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该份委托书中关于张X对于邸XX工伤等项自愿放弃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对于邸X1的部分,由于涉案委托书签订时邸X1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本案中涉及的放弃工伤赔偿的意思表示明显对邸X1不利,且与其智力等不相适应,在庭审中张X亦未对邸X1的放弃利益的行为进行追认,加之签订涉案委托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张X虽然在场,即使存在代理行为,但是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综上,涉案委托书中关于邸X1放弃邸XX的工伤赔偿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再次,关于邸X2辩称的花费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庭审中邸X2虽口头称为邸XX支出医疗费及进行诉讼的花销,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法查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案不予处理。

最后,关于涉案钱款的分割问题。张X和余X均放弃工伤赔偿等项目,全部由邸X2所有,属于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此张X和余X的份额应当由邸X2继承,故129650.4元中的97237.8元(129650.4元*75%)归邸X2继承所有,32412.6元(129650.4元*25%)归邸X1继承所有。关于丧葬补助金31752元,由于办理邸XX丧葬事宜时,张X、邸X1共计花费38170元,邸X2花费1000元,合计39170元,因该花销已经超出补助金的数额,而丧葬补助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故邸XX的丧葬补助金应按照双方办理邸XX丧葬事宜花费的比例进行分割,因此,31752元中的30941.4元(31752元*38170元÷39170元)归张X、邸X1所有,810.6元(31752元*1000元÷39170元)归邸X2所有。

案件判决:

一、被继承人邸XX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208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7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80元,合计129650.4元,由邸X1继承32412.6元,由邸X2继承97237.8元;

二、邸XX的丧葬补助金31752元,由张X、邸X1所有30941.4元,由邸X2所有810.6元;

三、驳回张X、邸X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2069元,由张X、邸X1负担1287元,由邸X2负担822元。

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一、一审判决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20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80元的认定是否妥当;

二、一审判决对于案涉钱款的分割是否妥当。

法院认为,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性质虽然不属于遗产,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遗产处理。一审判决表述略有瑕疵,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且从张X、邸X1的上诉请求看,亦是要求按照遗产分配,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张X、邸X1上诉认为即使认定委托书中张X放弃继承邸XX的工伤赔偿款,但并未明确表示其放弃的份额归邸X2享有。经查,该份委托书并非张X起草,委托书的内容并无明确张X、余X同意将其放弃的份额转由邸X2继承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X、余X放弃继承邸XX的工伤赔偿款,不能视为其将该权益转让给邸X2,其放弃的份额应由邸X2、邸X1共同继承。故一审判决对于案涉钱款的分割欠妥,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4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邸XX的丧葬补助金31752元,由张X、邸X1所有30941.4元,由邸X2所有810.6元;”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4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继承人邸XX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208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7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80元,合计129650.4元,由邸X1继承32412.6元,由邸X2继承97237.8元;”、“驳回张X、邸X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继承人邸XX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208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7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80元,合计129650.4元,由邸X1继承64825.2元,由邸X2继承64825.2元。
四、驳回张X、邸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2069元,由张X、邸X1负担1058元,由邸X2负担10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由邸X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范玉雯律师,淮南律师界新秀,执业于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及刑事辩护。在执业过程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淮南
  • 执业单位: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04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1340420********1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