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男方在缔结婚姻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当返还赠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此,在登记结婚前分手是可以主张要回彩礼的。不过虽然法律规定了彩礼钱是可以退还的,但退还多少还需根据当地的风俗、当事人的特殊情况酌情认定的。比如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或者是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曾有过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等影响女方身体健康的情况,应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