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核心成员,武汉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家库成员
本文主要探讨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法律上劳动关系的主体,以及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为其经营雇佣劳动者,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九条中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可见,个体工商户是能够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期间产生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是以其经营者的全部个人资产进行担保的,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无限责任,既有债务金额上的无限性,又有时间上的无限性。因此,即使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已经注销,经营者仍然要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管辖法院。
实践中,经营者虽然继承个体工商户相应权利义务,但仍遵从注销前的管辖。依照不同的纠纷涉及的管辖确定。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其经营期间,具有用人单位的身份性质,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而一旦个体工商户注销,就只有经营者这一个人的身份单独存在,而个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就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对于注销前产生的劳动纠纷,即便是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其经营者依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