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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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索关键词与程序名称仿冒的不正当竞争——曾华华主任律师团队胜诉判决

作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2026-09-20

作者:曾华华,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

近日,曾华华主任律师收到法院关于检索关键词与程序名称仿冒的不正当竞争的胜诉判决,本着以案析法的态度,以代理的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论述不正当侵权认定的法律逻辑及构成要件。

【案情简介】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游戏账号交易服务平台公司,旗下申请了“某某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及网页域名,长期以“某某游”提供游戏账号交易服务,并进行了大量宣传使用,“某某游”APP 在安卓应用市场持续提供下载服务超过5年,下载次数已达 1800 余万。

南京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某某游”作为网页检索关键词,并以“某某游”作为APP名称,在苹果应用商店提供下载服务,另有2款包含“某某游”的APP名称,经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披露,为另外2家公司。

【要讨论的3个问题】

问题1: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权基础。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先设计“某某游”程序软件及提供“某某游”游戏账号交易服务,“某某游”进行了ICP备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受到法律保护。

问题2:不正当竞争的要件分析。

(1)有一定影响的认定。

考虑到本案“某某游”的在先使用、持续使用时间、应用程序下载量及“某某游”APP和网页端的注册用户数量、活跃在线用户数量,可以认定,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持续提供“某某游”服务,经过长期时序使用,“某某游”已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应用程序名称。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某某游”也属于服务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项的保护,“某某游”同时作为网站名称使用,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三)项的保护。

(2)关于使用“某某游”作为检索关键词的侵权认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 360 等多款浏览器搜索引擎中,以“易手游”为关键词搜索,会出现被告投放的广告链接。被告曾因在搜索引擎中设置“易手游”关键词投放广告引流被原告起诉,在该案作出处理后,仍然继续实施同类行为,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且经原告多番催告并未停止,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处应当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其搜索引擎推广后台将“易手游”设置为否定关键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使用“某某游”作为APP名称的侵权认定。

被告在苹果应用商店上架的案涉APP 应用名称与原告“某某游”APP 名称构成近似,服务内容同为游戏交易平台,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该APP 均晚于原告“某某游”APP 上架,点击进入 APP 后实际展示的是被告“XXXX游戏平台”,据此可以认定,在上述 APP 名称中使用“某某游”相关文字,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混淆相关消费者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处应当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规定。

问题3:关于禁止混淆行为的法益分析

法律禁止混淆行为,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竞争秩序,鼓励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诚信经营,如果对混淆行为不加以适当规制,必然会导致市场行为的混淆,不仅经营者会陷入无序竞争状况,而且消费者也将无所适从,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经营者在经营中除了提供商品或服务外,对于网页名称、服务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是需要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持续推广,因此,网页名称、服务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本身蕴含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作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依法保护经营者的网页名称、服务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是十分有必要的。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特别声明:本案为一审判决,截至发稿时未生效,本篇文章旨在分享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在实务中适用的理解。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57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