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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2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分享之一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法院案例 |313人看过举报

2022年度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华中师范大学与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要旨

1.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许可范围内使用商标。超出许可的期间、数量、方式、区域等范围使用商标的,既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利向合同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向侵权人主张商标侵权责任,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只能择其一。

2.发起人、设立人为成立法人主体签订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法人主体成立后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发起人、设立人不构成共同侵权,法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华中师范大学系第736579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13年6月,原告与随州市曾都区教育局、湖北季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就合作共建小学事宜签订了《合作办学协议书》,许可该校使用注册商标,并对品牌管理费进行了相关的约定。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成立后,超出合作办学协议书授权范围开办幼儿园、初中,并以包含“华中师范大学附属幼儿园”、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的相关醒目标识对外经营、展示宣传。原告据此主张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湖北季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案立案后,协议许可期限也已届满,学校已变更名称,清除了校门外、广告宣传中含有华中师范大学的相关标识。但在网站中,还保留有相关文字。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认为,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服务范围为小学教育,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以及获得许可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均应以小学办学范围为限,其超出合作办学协议书授权范围开办幼儿园、初中,并使用含有商标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幼儿、初中教育领域的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授权或关联关系,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在无证据证明其系依据涉案合作协议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季梁教育集团与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成立后而非发起阶段;幼儿园、初中的设立系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自主的经营、管理行为,被告季梁教育集团并未参与到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的经营、管理、决策等活动中,没有与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实施共同商标侵权行为,故作为发起人的湖北季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案涉侵害商标权的侵权主体、对涉案商标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在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已经在本案立案后就相关的名称和校门宣传标识进行了变更的情况下,作为利益相关者,应在网页中将含有学校介绍的内容作相应的删除。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品牌费标准、幼儿园与初中部的实际招生情况等情节以及本案被告的相关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清除网页内包含“”可能引起他人误解的相关内容;被告湖北季梁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清除网页内包含“”可能引起他人误解的相关内容;二、被告华中师范大学随州附属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中师范大学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28000元;三、驳回原告华中师范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该判决生效。

点评

本案是民办学校设立人在开办学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与商标权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学校成立以后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引发的纠纷,涉及到知名高校商标权的保护问题。本案判决明确了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权利人可选择其一主张权利,并结合公司法中发起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学校设立人对于学校设立之后的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进行了认定,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说理透彻,对支持的损失数额参考了许可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且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既保护了知名高校的商标权利,又有力化解双方矛盾,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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