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共有权确认纠纷案:母亲与儿子共同出资购房,出资比例认定之争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系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系母子关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武汉市某区的房屋一套,请求法院确认双方按份共有并明确各自份额,同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二、案件难度与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于2024年10月签署的《房产共同投资明细》能否作为认定出资比例的依据。原告主张该明细记载数额有误,其签署时没有判断能力,且未进行对账,应以实际出资为准;被告则主张该明细系双方在对账后、在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应作为最终确认依据。
案件涉及以下难点:
1.事实认定难度极高:双方对购房出资的构成存在重大分歧,涉及首付、房贷、装修款、尾款等多个项目,时间跨度从2013年至2019年,资金往来频繁且混杂。
2.证据链庞杂:原告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还贷及装修支出明细、交易记录等;被告提交了《房产共同投资明细》、房款详情一览表、社区见证算账及签署协议的全程录像及视频文字转录稿等。
3.法律适用争议:如何认定《房产共同投资明细》的效力,以及在没有明确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份额。
4.程序争议:被告提出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违反程序规定,以及本案不存在需要解决的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等抗辩意见。
三、证据工作与法律分析
本案证据工作量大,涉及大量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装修支出凭证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亲属间有频繁的经济往来,但不能达到证明被告对涉案房屋出资占比42.21%的目的。而被告提交的《房产共同投资明细》、房款详情一览表、社区见证算账及签署协议的全程录像及视频文字转录稿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是在对房产出资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签署的《房产共同投资明细》,法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认定原被告签署《房产共同投资明细》,约定涉案房产按双方的出资确定份额,故原、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最终法院依据该明细载明的出资额,计算出原告享有份额为46.68%,被告享有份额为53.32%,并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四、案件启示
本案提示我们,在共同出资购房时,双方应当及时对账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自出资额及份额。书面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能够有效避免日后因出资比例不清引发的纠纷。同时,在签署相关协议时,应当确保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以免事后以“没有判断能力”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五、律师建议
如果您遇到类似共有权确认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出资证据,明确诉讼请求。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曾华华律师在共有权确认、房产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曾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