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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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理原告,法院判令被告设置否定关键词并赔偿5万元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20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南京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理原告,法院判令被告设置否定关键词并赔偿5万元

 

 一、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南京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系“易手游”游戏账号交易平台的合法运营者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该品牌在行业内已建立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长期、反复对原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的证据收集、侵权比对、庭审辩论及赔偿主张等工作。本案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在其搜索引擎推广后台将“易手游”设置为否定关键词,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

 

 二、案件难度与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并非案涉APP的实际开发者与运营者,如何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搜索引擎关键词推广行为与APP仿冒行为是否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争议焦点包括:

 

第一,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被告辩称其并非案涉APP实际开发者与运营者,案涉APP在苹果应用市场的开发者账号注册主体为个人,原告也已就本案同一侵权事由另案起诉APP的运营主体。原告则认为,虽然案涉APP的备案主体、登记开发者并非被告,但点击进入APP后实际运行的是被告的“7881游戏交易平台”,且系被告委托案外公司从事相应开发、推广、运营工作,被告应就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原告对“易手游”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被告辩称原告对“易手游”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易手游”网站和APP存续时间近两年多,该标识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原告主张不正当竞争缺乏法定权利基础。原告则认为,“易手游”经过其持续使用已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应用程序名称。

 

第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被诉APP在界面设计、用户协议等方面均显著标明被告品牌,与原告存在明显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原告则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旨在利用原告商誉误导消费者,搭取流量便车,攫取本应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构成商业混淆。

 

第四,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被告辩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对侵犯商业秘密这一特定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并不涉及商业秘密,故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告则主张被告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三、涉及的多方主体

 

本案涉及多方主体,包括:

 

- 原告: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游戏账号交易平台运营者;

- 被告:南京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同行业竞争者;

- 案外公司一: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与被告签订平台渠道推广合作协议;

- 案外公司二: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与被告签订平台渠道推广合作协议;

- 通信管理机构:原告向通信管理机构反映被告违规上架多款APP,未依法备案等相关事项;

- 公证机构:原告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搜索引擎推广广告的取证过程进行公证;

- 时间戳认证机构: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对APP页面、录屏视频等进行认证。

 

多方主体的参与使得案件事实认定更为复杂,需要厘清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证据的证明力。

 

 四、证据链的庞杂与证据提供

 

本案证据链较为庞杂,原告提交了多组证据,包括:

 

第一,权属证据。原告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APP备案查询结果、网站备案查询结果、原告官网截图等,证明其系“易手游”APP的合法运营者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原告的“易手游”APP在安卓应用市场显示取证时下载次数已达1800余万,评分4.0,评价462条,该APP主页显示的服务分类有账号回收、账号估值、游戏圈子、账号代练、黑号查询等。

 

第二,此前侵权证据。原告提交了公证书,对在多个浏览器搜索引擎中输入“易手游”后出现被告广告链接的取证过程进行公证。2024年7月5日,原告就被告上述侵权行为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

 

第三,本次被诉侵权证据。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证书、视频资料、侵权警示函及送达记录、通信管理机构回复等,证明被告在搜索引擎中继续投放“易手游”关键词广告,并在苹果应用商店上架多款与“易手游”名称近似的APP。其中,时间戳取证显示,打开苹果手机应用商城,搜索“易手游”,搜索结果显示“易手游记-安全无忧管理助手”APP,该APP提供者为个人;点击进入APP设置-“关于我们”,显示信息“7881.com版权所有”;进入APP“安全交易护航”专区,“诉讼公书”项下展示多份判决书,均为被告以7881游戏交易平台开发运营者身份起诉用户。

 

第四,合理开支证据。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万元、差旅费1022元。

 

被告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的订单记录,以此证明其被诉APP的服务费总计为6414.42元。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五、法律难点

 

本案涉及的法律难点主要包括:

 

第一,有一定影响的应用程序名称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原告的“易手游”APP在安卓应用市场显示取证时下载次数已达1800余万,在游戏交易类APP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易手游”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已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应用程序名称。

 

第二,搜索引擎关键词推广行为的定性。被告曾因在搜索引擎中设置“易手游”关键词投放广告引流被原告起诉,在该案作出处理后,仍然继续实施同类行为,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且经原告多番催告并未停止,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APP仿冒行为的定性。案涉三款APP应用名称与原告“易手游”APP名称构成近似,服务内容同为游戏交易平台,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该三款APP均晚于“易手游”APP上架,进入APP后实际展示的是被告的“7881游戏平台”,据此可以认定在上述三款APP名称中使用“易手游”相关文字,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混淆相关消费者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四,委托开发运营模式下侵权责任的承担。虽然前述三款APP的备案主体、登记开发者并非被告,但点击进入APP后实际运行的是其“7881游戏交易平台”,且系被告委托案外公司从事相应开发、推广、运营工作,被告应就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六、事实认定难度极高

 

本案事实认定难度极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主体的认定。被告辩称其并非案涉APP实际开发者与运营者,案涉APP在苹果应用市场的开发者账号注册主体为个人。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前述三款APP的备案主体、登记开发者并非被告,但点击进入APP后实际运行的是其“7881游戏交易平台”,且系被告委托案外公司从事相应开发、推广、运营工作,被告应就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侵权行为的持续性认定。被告曾因在搜索引擎中设置“易手游”关键词投放广告引流被原告起诉,在该案作出处理后,仍然继续实施同类行为。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工作人员反映在多个浏览器上搜索“易手游”出现了被告广告链接,被告工作人员回复已在后台设置精否词,但此后仍继续出现同类行为。

 

第三,APP仿冒行为的认定。案涉三款APP应用名称与原告“易手游”APP名称构成近似,服务内容同为游戏交易平台,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该三款APP均晚于“易手游”APP上架,进入APP后实际展示的是被告的“7881游戏平台”。

 

第四,赔偿数额的认定。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亦对被告提交的获益情况不予认可。法院结合前案同类侵权的处理情况,综合考虑原告“易手游”APP的影响力、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影响后果等因素,酌情支持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

 

 七、案件体量与证据工作量

 

本案案件体量较大,证据工作量繁重。原告提交了包括工商登记资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APP备案查询结果、网站备案查询结果、原告官网截图、公证书、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APP截图、联合信用时间戳证书、视频资料、微信聊天记录、侵权警示函及送达记录、通信管理机构回复、委托代理合同、转账记录、发票、差旅费凭证、时间戳录屏证书、时间戳和数据截图、APP页面、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其中,时间戳取证涉及多款APP的页面、录屏视频、数据截图等;微信聊天记录涉及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多次沟通的过程;通信管理机构回复涉及多款APP的备案核准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就侵权主体、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法律正义点

 

本案的法律正义点在于: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一定影响的应用程序名称的保护,认定被告在搜索引擎中设置“易手游”关键词投放广告引流以及在苹果应用商店上架多款与“易手游”名称近似的APP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在其搜索引擎推广后台将“易手游”设置为否定关键词,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这一判决有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原告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微信聊天记录、通信管理机构回复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提供了坚实基础。本案的审理也为类似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证据收集、侵权认定、赔偿主张提供了有益参考。

 

 九、结语

 

本案系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难度大、涉及多方主体、证据链庞杂、法律难点多、事实认定难度极高。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的证据收集、侵权比对、庭审辩论及赔偿主张等工作。本案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在其搜索引擎推广后台将“易手游”设置为否定关键词,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5万元。

 

若您遇到此类不正当竞争、商业混淆、搜索引擎关键词侵权、APP仿冒等知识产权案件,欢迎联系本律师。本律师将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曾华华律师**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竞争法、专利侵权**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57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