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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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成功捍卫客户专利权

发布者:曾华华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7-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标题: 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成功捍卫客户专利权

案件背景与挑战:

我方客户某科技公司(原审原告)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桌面集线器”产品,侵害了其名为“桌面集线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我方代理客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三十二万元。被告不服,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的挑战在于,上诉人从多个角度发起攻击,包括侵权比对标准、现有设计抗辩、赔偿数额等,试图推翻一审判决。

代理思路与策略:

在二审程序中,本律师团队的核心策略是稳固一审胜诉成果。我们针对上诉人的每一条上诉理由进行了精准有力的回应:

1. 针对“侵权比对标准不一”的指责,我们向合议庭强调,一审法院采用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正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法定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组成结构及各部分比例上高度近似,一审认定的局部差异确属细微,不影响整体近似性的判断。

2. 针对“现有设计抗辩”,我们详细比对了我方专利与被上诉人提交的三份所谓“现有设计”,指出它们在主挡板、侧挡板、底座等关键部位的设计语言均存在显著差异,整体视觉效果完全不同,无法支持其抗辩主张。

3. 关于赔偿数额,我们向法庭指出,上诉人系专业生产销售企业,侵权规模大、范围广,且其产品售价较高,一审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情判赔的金额合理合法。

裁判结果与律师评析:

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上诉人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客户的专利权,也有效打击了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彰显了本律师团队在复杂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从一审到二审全程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能力,尤其是在应对上诉、维持胜诉结果方面的专业实力。


律师个人简介:曾华华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57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
北京市炜衡(武汉)律师事务所
1420120********57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