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华华|时间:2024年04月19日|28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笔者代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著作权人为原告朱某,侵权方为被告胡某。原告于2013年临摹古画完成某图画作品,并在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合法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完全享有该画作的知识产权。
被告胡某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设的网店上低价大量销售原告作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多项权利,并且被告的售卖价格远低于原告的售卖价格,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过对本案的调查取证和事实梳理,笔者认为被告具有主观侵权故意,侵权作品数量多,价格低,已经形成了恶意侵权。因此,要求被告删除下架原告作品链接,删除相关侵权信息,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胡某辩称,其网店售卖的画作均属于公共版权,原告是依据古画抄录的作品;原告没有进行创作,没有产生新的作品,虽然原告付出了努力,但努力不受著作权保护,原告不是著作权人。
另查明,在案件做出判决前,被告网店涉案商品已经下架,相关宣传展示图片已经删除。
一审法院在考虑到被告已经将涉案商品下架,相关宣传展示图片已经删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已经实际上得到满足。法院在结合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关于原告的画作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登记的画作虽然系临摹古画所作,但原告对这些古画进行了编排组合,并赋予了新的布局。原告画作融入了作者对于画作的理解和绘画技巧的运用,细致入微的刻画和丰富生动的表现使得整个画作比古画更清晰生动,更鲜亮传神,与古画有明显差别。。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所涉画作属于传统作品的衍生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在其具有独创性的范围内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被告所售商品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画作上除了标注各个人物名称外,与原作的画作高度一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形下,在其经营的网站的商品宣传中使用该画作,并且对外销售,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律师评析
临摹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形成新作品,应该注意作者是否加入了自身的理解,要从画面的布局、人物的造型、布景的色彩以及元素构成等方面详细分析,从而判断是否增加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本案中原告的临摹是作者通过观察原作品基础上,加入自己的思考形成的画作,并且临摹画作也与原作有着明显差别,这是对原画作的传承与创新,是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