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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维持一审法院专利侵权案件管辖裁定

发布者:曾华华|时间:2023年04月18日|10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笔者代理一起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审理期间,被告向该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该院裁定驳回后,被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一、案件简介

原告温州某机械公司(简称A公司)系某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浙江某机械公司(简称B公司)在武汉汉阳某展会上展示、销售一款装置,原告认为该装置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并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并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不服提起管辖权异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在武汉汉阳的展会上展销被控侵权产品,本案属于批复中指定由本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范围,同时,另一被告某医疗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B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B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本案案情,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权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A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第XXXX号公证书载明,B公司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的某展览中心的展销会展销被诉侵权产品,初步证明B公司在该地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武汉市汉阳区应当被诉侵权行为地。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武汉中院管辖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为第一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而武汉市汉阳区在原审法院司法辖区,故原告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案件点评

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中,由于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及多个被告的情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要充分地考虑法院的管辖问题,并在多个管辖法院中,综合衡量各方面情况,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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