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华华|时间:2023年04月17日|3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邹某与湖北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后,向该公司支付款项10万元,后该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向邹某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有关事实后,认为:邹某与该公司经过磋商准备签订的主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23.8晚于属于加盟费,本案案由应当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同时,因双方未实际签订最终的特许经营合同,仅签订了一份预约合同,主合同未成立,双方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缔约过失的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邹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决定不与该公司签订主合同,主合同未成立,其已经支付的款项依法应当退还。
一审法院判决:1、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邹某退还加盟费10万元;2、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邹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驳回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如下:(1)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并非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2)双方合作不存在转让、许可经营资源的行为;(3)不存在统一的、可以独立的经营模式;(4)双方合作的内容繁多、关系复杂,应将案由定为合同纠纷。
笔者代理该案的二审案件,并答辩如下:(1)双方签订的从合同《保密协议》,未签订主合同均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2)双方未签订合作协议,主合同并未成立。(3)该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支付的款项应予退还。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该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该公司与邹总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中约定,如邹某不考虑加入该公司的项目,公司应当无条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邹某未与该公司签订后续的项目合同协议,以其实际行动表示不加入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该公司负有退还款项的义务,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此,一审判决的实体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案由属于预约合同纠纷,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但是该瑕疵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
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案中,邹某虽然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后续项目合同协议的条款,属于必须明确作出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能适用未明确拒绝就视为同意的推定规则,因此,邹某未实际签订后续项目合同协议,该公司就负有退款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