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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加工月饼收不到款、反被起诉,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发布者:曾华华|时间:2022年04月01日|4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曾华华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案系由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加工厂”)为河北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生产月饼,在交付月饼后,代加工厂不仅收不到近30万元的尾款,反而在外地法院被起诉,要求返还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承办律师代理代加工厂,先后经河南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并在荆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支持代代加工厂的诉求,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并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一、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1)收不到加工款并起诉,成功争取法院裁定将管辖移送至代加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

代加工厂在2018年向委托方先后多批次交付月饼后,对方迟迟不支付剩余款项。然后,代加工厂突然收到外地法院传票。代理律师接手案件时,距离开庭日期不足一周,在研究案件资料后,认为该案的案由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本案的履行标的为其他标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论是基于被告所在地管辖的基本原则,还是基于合同履行地管辖,均应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河南石家庄市某区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代加工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委托方见形势不利,主动申请撤诉。

2)根据代加工的诉求,积极准备起诉,一审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委托方的上诉请求。

本案的基本情况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是约定了具体的代加工月饼的数量,单价,并有下单的微信聊天记录、发货收货凭证、部分货款的转账记录,对欠付货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书面对账单。

存在争议的问题,1、被告(委托方)认为,对账单是胁迫情形下签署,我方认为不存在胁迫的问题,总货款是双方多次确认的。2、被告(委托方)认为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我方认为代加工的月饼属于季节性产品,对方已经接收多批次产品,并未提供认为鉴定报告或者产品实物,不能说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委托方与代加工厂之间的承揽合同系真实有效的,双方按照口头约定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委托主张胁迫情况签署对账单,但是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认定立案并认定有胁迫行为,委托方报案时陈述的双方往来产品数量、总金额、欠款等数据均与对账单载明一致,对账单真实有效。关于委托方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供相关部门质检报告或司法鉴定意见,不足以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委托方)向原告(代加工厂)支付2968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委托方不服,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认可一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月饼货款296875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案涉月饼属于季节性产品,上诉人在接收月饼时有检视的义务,其接收时并未提出质量异议。月饼生产到销售涉及环节众多,在上诉人没有退货且有多个生产厂家向上诉人供货的情况下,涉及哪些型号及批次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被上诉人负责不能确定。第二,上诉人所称受胁迫的事实,并没有证据证明。第三,即使上诉人受胁迫签署对账单,也应当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其并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的注意事项和难点在于:

1)对于管辖权异议要始终保持慎重。一些案件,属于专门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都应当去检视,而不应一概收到传票就直接开庭。

2)没有书面合同,如何具体确定双方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代加工成,重点在于搜集产品委托生产、产品交付的证据,梳理付款的凭证,从而把基本事实固定下来。

3)对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要重点看,对方不同批次产品收货后,是否提出来质量异议,是收货后马上提质量异议,还是间隔很长时间,是部分产品,还是全部产品。

4)关于是否存在胁迫,要充分地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审阅细节内容,发现在事实描述存在矛盾的地方。比如,虽然主张存在胁迫,但是对于事实描述有矛盾,并未报案或者虽然报案,但是并未作出认定。另外,受胁迫作出的民事行为,应当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不行使的话,撤销权会消灭。

三、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如果发现受理案件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要认真地为当事人提出法律建议。

作为代加工厂来说,最好是要签署书面合同,同时,对于产品下单、交付、验收、付款、对账等保留好凭证,这个对于法院认定相关事实,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委托方来说,在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要把产品迅速地固定起来,不要发生混淆,并委托进行质量检查或者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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