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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判决赔偿40万元

发布者:曾华华|时间:2021年07月26日|10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某科技公司,享有一款“线式全智能装订机”的发明专利权,其委托本律师代理其专利维权案件。

根据该公司反馈的情况,发现武汉某电子设备公司在XX网在线售卖的一款全智能装订机,涉嫌侵权其发明专利权,经过初步专利侵权比对,判断构成专利侵权。

通过公证购买,进行证据保全,并诉至武汉市中XX。诉讼请求共4项,要求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机械设备;判令XX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庭审,查明涉案的侵权产品、产品册均标识被告方的企业名称及商标,可以确实是由涉案的武汉某电子设备公司生产、制造、销售案涉侵权产品,涉案侵权产品经比对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请求由法院酌定判决赔偿金额,并由被告支付维权的合理开支。

经武汉市中XX审理,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武汉某电子设备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本案原告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被告XX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被告武汉某电子设备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合理费用);本案诉讼费用8800元由被告武汉某电子设备公司承担。

二、案件点评

专利案件的核心有三条,第一个是确定权利主体、侵权主体,第二是侵权取证,第三个是赔偿数额。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侵权的主体和争取赔偿数额。

对于确定侵权主体,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的名称、产品手册上标注的生产商的名称,显示被告武汉某电子设备公司的公司名称,且在产品展示的网络页面被告宣传其是生产厂家。据此可以判断,是由被告生产、制造、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

对于主张赔偿数额,由于我们无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又没有许可使用费参考,从法院酌定考虑的情节,尽量凸显涉案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销售排名、所获荣誉等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

最终,法院在认定赔偿金额时,也是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40万元损失。

三、对于处理类似专利侵权的建议

第一是要吃透专利,包括专利的内容,稳定性,以及专利背后的商业价值,是否存在对外许可,是否曾经涉及侵权,以及法院的判决等等。

第二是要弄清侵权主体,有的专利案件中,侵权主体是真伪不明的,一定要认真仔细查证。

本案中,原告方XX所固定的产品上标识了被告方完整的企业名称和,产品销售的网页上显示被告方宣称其是厂家直销,同时产品上标识被告的商标,由此,有比较确定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是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方。

本案中,被告虽然声称了其不是生产厂家,提供了部分的聊天记录,但仍不足以推翻原告方的主张。而且,即便是涉案侵权产品是由案外第三人生产,但是该产品印制了被告的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仍可认定是被告委托他们生产,并不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

第三是要积极争取赔偿数额,对于合理开支一定要列明,并提供合同、票据等,对于经济损失,在酌定赔偿的情况下要积极争取。

除了公证证据保全的证据,在开庭前一周,作为代理律师,仍核实公证购买的网页上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下架,确认未下架后,对网页进行二次证据保全,并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交。由此,可以进一步地确认被告的主观恶意,对于提高赔偿额是有所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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