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学本科,黑龙江A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2022年8月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丹,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秦瑶,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刘某挪用资金一案,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刑诉〔2022〕110号起诉书,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张丹、秦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就职于黑龙江A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在技术部门从事招投标工作。依招投标平台要求,招标时A公司需将招标保证金转入个人账户中,再通过个人账户将招标保证金投于招标平台。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分七笔挪用本单位招标保证金未用于投标归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983 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六笔共计933 000元超三个月未还。
1.2021年6月21日,A公司将用于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批服务类招标保证金8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0086的建设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2.2021年8月5日,A公司将用于北大仓酒厂10KV海山甲线迁改工程招标保证金53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3.2021年8月11日,A公司将用于龙江县七棵树村村委会办公楼建设项目招标保证金8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4.2021年9月24 0,A公司将用于高新区10KV外电源及变电所电力工程项目招标保证金5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5.2021年10月22日,A公司将用于国家电网项目招标保证金12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
6,2021年12月7日,哈尔滨宸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子达公司)向A公司借款So。of)。元,刘某谎称其朋友吴娜是该公司财务人员,使得A公司将借款500 000元转入吴娜工商银行卡中,吴娜收款后分三笔将钱款转入刘某尾号0086的建设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将其中263 000元于2021年12月13日退还公司用于填补前期招标保证金漏洞,剩余部分归个人使用。
7.2022年5月27日,A公司将用于讷河市拉哈生物技术与化学制药产业元基础设施目招标保证金10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0086的建设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22年8月2日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投案自首,其父母代返赃款200 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使用挪用的资金购买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只黄金手镯以及现金10 9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刘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刘某就职于A公司,在技术部门从事招投标工作。依招投标平台要求,招标时A公司需将招标保证金转入个人账户中,再通过个人账户将招标保证金投于招标平台。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七笔招标保证金归个人使用,共计983 000元,其中833 000元超三个月未还。
1.2021年6月21日,A公司将用于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批服务类招标保证金8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0086的建设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2.2021年8月5日,A公司将用于北大仓酒厂10KV海山甲线迁改工程招标保证金53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3.2021年8月11日,A公司将用于龙江县七棵树村村委会办公楼建设项目招标保证金8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4-2021年9月24日,A公司将用于高新区10KV外电源及变电所电力工程项目招标保证金5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5.2021年10月22日,A公司将用于国家电网项目招标保证金12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1802的龙江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6.2021年12月7日,宸达公司向A公司借款500 000元,刘某谎称其朋友吴娜是宸达公司财务人员,使得A公司将500 000元转入吴娜工商银行卡中,吴娜收款后分三笔将钱款转入刘某尾号0086的建设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于2021年12月13日将其中263 000元退还公司,用于填补前四笔招标保证金漏洞,剩余部分归个人使用。
7.2022年5月27日,A公司将用于讷河市拉哈生物技术与化学制药产业元基础设施目招标保证金100 000元转入刘某尾号0086的建设银行卡中,刘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招标而归个人使用。
另查明,2021年12月13日,刘某返还挪用的2021年9月24日招标保证金5万元,退赃21.3万元;2022年7月8日,刘某父亲刘宏伟代为返还挪用的2022年5月27日招标保证金100 000元,7月19日代为退赃100 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使用挪用的资金购买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只黄金手镯以及现金人民币10 900元。
再查明,2022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龙江银行电子回单、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明细清单、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标段信息,证人张磊、吕亚东、仇雪梅、吴娜、李海双、卢鹏涛、付艳朝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的指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挪用本单位资金933 000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事实,经查,刘某父亲于2022年7月8日代为返还100 000元,应视为返还2022年5月27日挪用的100 000元,该笔资金挪用未超三个月,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刘某主动返还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刘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已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单位黑龙江省A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92 248元;
三、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10 900元、苹果平板电脑、黄金手镯返还被害单位,折抵被挪用的资金,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