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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沈阳xx歌厅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者:龚湛|时间:2019年06月17日|15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杜某201310月进入沈阳市xx歌厅担任库管一职,但自20187月以来,xx歌厅就不再给杜某发放工资,杜某多次找歌厅索要工资未果,遂欲离职,但xx歌厅不给办理失业金领取相关手续。无奈,杜某只好求助律师帮助,希望能获得最大补偿。

二、律师观点:鉴于杜某不想在xx歌厅继续就职,律师建议杜某主动提出离职,离职原因为用人单位不按时发放劳动报酬,随后,准备相应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有三:1、请求裁决xx歌厅支付拖欠的工资xx元;2、请求裁决xx歌厅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3、请求裁决xx歌厅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xx元。经过仲裁,上述三项请求均得到仲裁认可。

三、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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