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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年12月07日 | 发布者:田甜律师团队 | 点击:82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XX,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XX(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XX(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X、周XX(实习人员),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及其辩护人田X、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吕XX去到本区石楼XX一区项目工地,盗去广东XX公司摆放在该工地内的落水管材87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494.96元),并销赃获利300元。
另,案发后在证人罗X处缴获上述铝合金管道一批。
以上事实,被告人吕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委托人沈X的陈述,证人李X、罗X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穗番价认定〔2020〕6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已缴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理据尚欠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吕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6月28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赃物铝合金管道一批,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广东XX公司(该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马 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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