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深圳XX**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陈*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12月07日 | 发布者:田甜律师团队 | 点击:25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深圳XX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32958号原告:深圳XX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XX宝安区西乡街道115区宝安客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70...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XX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32958号
原告:深圳XX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XX宝安区西乡街道115区宝安客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7089963U。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代理人:方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陈XX,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XX宝安区,
指定代理人:田X,深圳XX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原告深圳XX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XX)与被告陈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第一至七项,其他事项均有争议。
一、入职时间:2009年9月16日。
二、工作岗位:点钞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2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
五、离职时间:2019年7月24日。
六、离职原因:原告以被告于2019年1-7月期间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七、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工资标准:4507.34元。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7月29日。
九、仲裁请求
被告要求与原告恢复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万元。
十、仲裁结果
1、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已经合法解除: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于2019年1-7月期间累计被记大过三次:1、2019年4月13日恶意涂改、撕毁公司通知、公告文件,按照“收银中心奖惩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记大过处分一次;2、2019年4月28日对上级进行造谣、诽谤、辱骂、威胁、恐吓,按照“收银中心奖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记大过处分一次;3、先后于2019年7月12、13、15日发生辱骂、威胁、恐吓他人行为,在公司活动中扰乱秩序,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上级进行造谣、诽谤、辱骂、威胁、恐吓,按照“收银中心奖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记大过处分一次。原告为此提供了相关监控视频、违规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大过处理通报、员工谈话记录、保证书、在场员工事情经过记录等。
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1、2019年4月13日拿走公告栏公告是应综合办同事要求拿走的,没有撕毁公告;2、2019年4月28日没有辱骂领导;3、2019年7月12、13、15日事情经过系谭姓主管以恢复工作为前提要求其所写。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指控被告三次严重违规事实,但其提供的监控视频录像没有声音,证人证言均有利害关系,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故原告关于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立即恢复。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恢复被告陈XX与原告深圳XX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深圳XX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XX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XX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建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XX(兼)
书记员 石XX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田甜律师团队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15649 积分:2508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田甜律师团队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田甜律师团队律师电话(4000136352)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4000136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