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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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分析之实际施工人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认定效力

发布者:马晓琳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6日|分类:工程建筑 |951人看过

       承上启下,上一节分析过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认定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接下来本节浅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超越资质等级的,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超越施工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指该施工企业本身具备施工资质,但其承揽的建筑工程的性质、建设规模、技术难易程度、工序的复杂程度等,按照《建筑法》及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必须是取得高一级资质或者更高级别资质方可承揽,而施工企业违反施工资质等级的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承揽该工程地的行为 。

      《建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施工企业没有取得与承揽工程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并没有规定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项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对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

         综上所述,假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将有权获得承揽该工程的利益所得,但法律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也说明该违法企业无权取得合同利益,只有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才符合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第5条的理由:一是合同效力补正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认为建设行政部门对施工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将效力补正的时间放宽到建设工程竣工前,是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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