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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原告以“借条”起诉,代理被告胜诉

发布者:潘菊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6日 4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河南省XXX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菊,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冯XX与被告何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4 1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 2023 4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被告何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45510 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11 月至 2022 2 月原、被告系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期间因为被告没有工资收入,两人的绝大部分消费支出都是原告出的,2022 2 月两人分手,分手时经原、被告商定:恋爱期间原告所出的花销被告自愿承担 50000 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约定还款期限一年,每个月归还欠款本息4551 元,但是原告只还了两个月,之后便不再归还。

被告何X辩称,案涉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两人并未达成真实的借贷合意。结合冯XX提交的起诉状以及何X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得知,案涉借条中的金额系冯XX要求何X承担的所谓的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并非冯XX主张的借款金额。答辩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在被答辩人拿出这张借条要求其签字时,为维持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应被答辩人要求在借款人处签字,且案涉借条形成时,双方仍是情侣关系并未分手,何X没有真实借款的意思表示,实际上何X也并未收到被答辩人的转账借款。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答辩人冯XX也并无借贷合意的履行。首先,结合被答辩人冯XX提供的借条,借条中明确载明本人(借款人)何X今借到(出借人)冯XX人民币(大写)伍萬元整,小写 50000 ,借条签订时间为 2022 2 23 日,对此冯XX并未举证证明其于该日有实际借款给何X,且结合答辩人何X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经计算双方恋爱期间的账目往来,冯XX在恋爱期间转账给何X的金额共计 16370.1 元,远不到借条中载明的金额,何来借款 5 万元一说呢?其次,结合答辩人何X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恋爱期间答辩人何X通过本人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冯XX共计 45551.51 元,通过朋友转账给冯XX共计 7500元,以上转账金额共计 53051.51 元,已负担了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大部分支出,且双方分手的时间并非冯XX诉状中陈述的 2022 2 月,而是2022 4 月,这一点从答辩人在 20223 8 日依然给冯XX转账 5.21 元中可以看出,且如果真如冯XX所说双方于2022 2 月分手,从答辩人提交的转账记录中可以看出,2022 2 2 日至 2022 3 30 日,双方仍然有资金往来,冯XX为何不在其主张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原告冯XX的诉请与其行为相互矛盾,实际双方于2022 4 月分手后,被答辩人仅凭该借条要求答辩人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法庭认为案涉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结合上述第二点答辩意见以及答辩人提供的双方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答辩人转账给被答辩人的金额远远高于被答辩人转账给答辩人的金额,即本案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实际并不存在。综上,原告的主张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借条一份),被告认可签字的事实,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 2(被告的母亲给原告转账记录一份),被告认可其母亲给原告转账的事实,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 3(原告的微信、支付宝消费截图一组),显示有支出及收入总数额,但未显示具体支出情况,仅凭此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恋爱期间共同消费 236565 元的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 1(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一组)、证据 2(被告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一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一张),形式、来源合法,原告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 3(刘XX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一组)、证据 4(刘XX书写的陈述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其中原告对证据 3 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证据 4 可以与证据 3 相互印证,此两组证据应予确认。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20 11 月份原告冯XX与被告何X认识并确立恋人关系,2022 4 月份双方分开。2022 2 22 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联系,说分手的事,原告不认为是分手。原告发给被告信息你打个欠条给我,然后工资抵扣好不?,被告回复信息你也不信任我哈哈哈哈”“好啊,好啊,真好啊我愿用命来守护的人,居然让我打欠条,哈哈哈哈,笑死我了,然后原告回复信息你之前说的条件让我觉得太没有安全感了,被告回复信息你说吧,欠条内容怎么写,还有利息嘛,哈哈哈哈哎呀,脑子疼啊,原告回复信息那就见面的时候写吧,被告回复信息行吧行吧”“你开心就好2022 2 23 日被告在打印部分内容并由原告书写补充完整的借条上签字并按指印,同时书写上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日期。借条约定:被告借到原告 5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2 223 日起至 2023 2 23 日,月利率 0.75%,每月偿还4167 元,总还款金额 54612 元。2022 4 18 日、5 17日被告母亲转账给原告各 4551 元。另查明,2020 12 月至2022 3 30 日期间,被告通过微信合计转给原告 40000多元,同时被告让其朋友刘XX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合计7500 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条系双方恋爱期间原告的花销被告自愿承担 50000 元,出具借条予以确认;被告认为给原告出具借条,是为了维持两人的恋爱关系,并提交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借条的形成过程,两人无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也未发现有恋爱期间原告的花费被告自愿承担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达不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 469 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潘菊律师,咨询电话:17682316007,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三年律师执业办案经验,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3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法律文书代写、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