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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肖某、长沙市冠诚某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敏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1日|分类:综合咨询 |1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长沙市冠诚农伯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我方代理原告方肖某某。庭审中,我方提出关键证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退股条件不成立,原告肖某某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股本金。原告周庆山在庭审后,于2019年9月23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我方代理的被告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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