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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污染环境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发布者: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616人看过


湖南省污染环境罪案件2018年不起诉决定数据分析

|张箫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

一、污染环境罪概况


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文件:


1、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2、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8月1日发布)

4、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发布)

5、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2019年2月21日发布)

6、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2019年3月2日发布)

7、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2018年6月4日发布)

 

污染环境罪作为近年来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由于专业性强,充满技术性,涉及的科学部门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更加审慎,司法实践中不起诉的比例较高。此时,若辩护人能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案件的办理过程和思路,可能会给案件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案件总数及不起诉占比


经过搜索发现,2018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污染环境罪案件共1927件,其中,作出起诉决定的共1497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430件,不起诉比例为22.31%,相对一般案件的不起诉率偏高。因此,对于证据或事实确实存在问题的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与意见就尤为重要,可能直接能在检察院阶段使犯罪嫌疑人或单位“无罪”。

 

三、不起诉决定书的类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笔者统计了湖南省2018年决定的共46件涉及污染环境罪的不起诉案例,其中,法定不起诉一共6件,占总数的13.04%,酌定不起诉一共17件,占总数的36.96%,存疑不起诉一共23件,占总数的50%。我们可以看到,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占据了不起诉决定的半壁江山,这也是很多时候辩护人可以争取的方向。

 

四、污染环境罪的主要辩点总结


总结2018年湖南省的不起诉案件,笔者发现,在该类案件中可能存在以下较为重要的辩点,供诸位参考: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与污染环境的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案件来源:湘辰检公刑不诉[2018]82号

检方观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辰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废水超标的原因没有查清,无法确定余某某的行为与污染环境的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按照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污水处理工艺,要求该公司污水处理班将废水处理后进行排放,但经过处理后的污水为何会超标,其原因至今没有查清,导致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具有环境污染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行为与污染环境的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侦查机关无法查清查明此次污染事故的原因及直接责任人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2、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限值标准


案件来源:茶检公刑不诉[2018]78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方观点: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有乱存放厂内污水、污泥的行为,但其目的系清空厂内污水处理池以便维修爆气管道,待爆气管道维修完毕后,便将暂存至外坑的污水、污泥转移回厂内污水处理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外坑存放污水、污泥的过程中,采取了油布垫底等防渗措施,其目的并不是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隐蔽方式来排放污水、污泥,且监测报告显示外坑内液体中的铬含量较少,远没有达到国家的限值标准。故本案中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认罪态度好,自首+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整改,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


案件来源:浏检公诉刑不诉[2018]90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方观点:本院认为:周某某、戴某甲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两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是两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三是案发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积极进行整改,制定了管理方案,设置了环保管理机构、购买了相应的环保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戴某甲不起诉。

 

4、行为人主观上无污染环境的故意也无过失


案件来源:道检公诉刑不诉[2018]4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方观点:本院认为,何某甲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类似案件:道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5、犯罪情节轻微+自首


案件来源: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201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方观点:本院认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共同犯罪,戴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戴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类似案件: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200号、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199号、茶检公刑不诉[2018]79号、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78号、花检刑诉诉刑不诉[2018]7号

 

6、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案件来源:湘慈检诉刑不诉[2018]139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方观点:本院认为,陈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7、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来源:新检公诉刑不诉[2018]170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方观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化县公安局认定的新化县******材料厂排放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类似案件: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18]151号、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18]150号、湘蓝检刑不诉[2018]26号

 

8、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从犯


案件来源:湘慈检诉刑不诉[2018]162号《不起诉决定书》

检方观点: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巢某某不起诉。


类似案件:湘慈检诉刑不诉[2018]138号

 

案例主要来源:人民检察信息公开网站,案例提取时间: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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