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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泽内训|关于数罪并罚你需要了解哪些重点?

发布者: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397人看过

  

 

主要内容

 

 

一、关于数罪并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文件

二、数罪并罚的概念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

 

一、关于数罪并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文件

 

1、《刑法》总则第六十九——七十一条;分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一百九十八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九十四条、三百条、三百一十八条、三百五十八条。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被告人在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罚金应否与未执行完毕的罚金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答复意见》(2017年11月26日 法工办复[2017]2号) 

 

3、最高法《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2012年1月18日 法[2012]44号)

 

4、最高法《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3年4月16日 法复[1993]3号)

 

5、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 第三十三——三十七条

 

6、最高法《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答复》(2007年8月11日 刑监他字[2006]第7号)

 

7、最高法《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2012年1月18日 法[2012]44号)

 

8、最高法《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年5月25日 法释[2009]10号)

 

9、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5月24日)

 

二、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刑法规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

 

适用的条件:

1、一人犯数罪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限内—刑罚执行完毕前

 

适用的原则:

1、并科

2、吸收

3、限制加重

4、折中

 

适用的具体情形:

1、判决宣告前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

4、被宣告缓刑/假释,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

 

1、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非数罪

①继续犯

à如非法拘禁罪?一罪

②结果加重犯

à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一罪

③转化犯

à如非法拘禁罪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成故意伤害和杀人?一罪

④想象竞合

à一行为侵害多重法益,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一罪

⑤法条竞合

à特别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交叉关系:重法条优于轻法条(T260与T260之一)……:一罪

 

*同种数罪,一罪or数罪?

①一罚说: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加重构成情节处罚,不并罚

②并罚说: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一样,应并罚

③折中说:通说,以能否达到罪刑相适应为标准,决定对具体的同种数罪是否并罚

 

Q:判决宣告后,生效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

 

①刑罚执行完毕前

②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前

③原判决只对部分犯罪进行判决,对另一部分没有判决

④处理原则:按第七十条规定——先并后减

 

如:甲因A罪被法院判决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发现判决之前甲曾犯B罪,法院对B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此时,根据刑法规定,应先并后减,法院应在9年以上17年以下决定执行刑期;若决定执行14年,则将14年再减去已执行的3年,为甲数罪并罚后最终需执行的刑期。

 

Q1:刑罚执行完毕前:主刑or附加刑?

à讨论

 

Q2:谁来“发现”?

à公安机关(最早发现)or法院(法院发现)?

如:甲因故意伤害罪判有期9个月,执行8个月后公安机关发现甲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半个月后,公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认为甲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应判5个月拘役。

 

Q3:若前罪判决已经是数罪并罚后的结果,如何处理?

à将各罪单独确定刑罚再计算总刑期。

 

Q4:曾被裁定减刑,执行一段时间再发现漏罪,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

à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最高法《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à第三十四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

 

①刑罚执行完毕前

②将新罪定罪量刑

③处理原则: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判处的刑罚,按T71规定——先减后并

④已执行的刑期不得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如:甲因犯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10年后又犯B罪,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按照先减后并原则,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在8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刑期。若决定执行12年,则甲还需服刑12年。

 

Q1: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刑未执行完毕期间,又犯新罪?

à罚金:No;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

 

Q2:主刑执行完毕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如何结算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à①被告人因重新犯罪被羁押,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否中止?

à②如果中止,如何界定中止时间?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可以发生中止,在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时应以被告人重新犯罪的被羁押时间作为中止时间。

 

——焦军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42号,2006年)

 

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年5月25日(法释[2009]10号)

 

Q3: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如何计算前罪未执行的刑罚?

保外就医时,罪犯在监外治疗疾病的期间计入刑罚执行期间。期间重新犯罪,应按“先减后并”的计算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应以犯罪之日为计算未执行刑期的时点。

 

——吴孔成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93号)

 

Q4: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发现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à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即应当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须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对新罪单独定罪处罚,且应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田友兵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97号)

 

Q5: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并且发现在原判决宣告前的漏罪,如何处理?

à通说: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按先并后减原则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未执行的刑期,按先减后并原则并罚。(先漏再新)

 

如:甲犯A罪被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又犯B罪,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同时对发现的原判决宣告前的漏罪C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此时,应先将漏罪C罪的6年有期徒刑与A罪的8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在8年以上14年以下决定应执行刑罚,若决定执行12年有期徒刑,则犯罪人还需执行7年有期徒刑。然后,再将新罪B罪的7年有期徒刑与没有执行的7年实行并罚,在7年以上14年以下决定应执行刑罚,若决定执行11年,则犯罪人还需执行11年有期徒刑,犯罪人实际上共执行有期徒刑16年。

  

 

4、被宣告缓刑/假释,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

 

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à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按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

 

假释:

 

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à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按第七十一条,先减后并

 

à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按第七十条,先并后减

 

Q:在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的如何处理?

à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刑罚按照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

——吴某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02号)

 

à对被告人前罪先行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应在数罪并罚执行决定后进行

——代某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48号)

 

小结


对比“先并后减”“先减后并”可知,先减后并(新罪)的结果一般重于先并后减(漏罪)的结果。实际执行的起刑点提高,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根本原因在于新罪比漏罪的主观恶性大,更应该严厉惩罚。

 

附件: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法条:

 

第一百二十条 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 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第一百二十条 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 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

 

二百四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一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或未成年人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被告人在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罚金应否与未执行完毕的罚金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答复意见(2017年11月26日 法工办复[2017]2号)

 

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应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以前。如果被告人主刑已执行完毕,只是罚金尚未执行完毕的,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因此,被告人前罪主刑已执行完毕,罚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不必与新罪判处的罚金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9年5月25日(法释[2009]10号)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三、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2012年1月18日发布 法[2012]44号)

 

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3号)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

 

第三十四条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第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前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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