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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泽分享|关于累犯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

发布者: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0人看过


 

 

真泽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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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累犯的概念
三、累犯构成要件

四、累犯的适用与裁量
五、附件


01 法律法规


1、《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02 累犯概念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03 构成要件


* 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
*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0301 一般累犯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要件:前、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要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4、主体要件:实施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已满十八周岁。


(二) 一般累犯的知识要点1、“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讨论】在前罪因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


1)诈骗六个月拘役+过失致人重伤两年有期,合并执行两年有期徒刑,在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又犯新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是否构成累犯?


2)诈骗六个月有期+过失致人重伤两年有期合并执行两年有期徒刑,在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又犯新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是否构成累犯?


==>故意犯罪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因此,情况(1)应当不构成累犯,情况(2)构成累犯。

3、“刑罚执行完毕”:主刑被执行完毕。
【讨论】(1)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同时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是否构成累犯?——不构成。 “缓刑”系“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 (2)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罚金未执行前又犯新罪的,是否构成累犯?——不构成。《刑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刑罚”应当理解为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扩大理解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122号) (3)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不构成。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202号) (4)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刑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不应当认定为累犯,即累犯认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系指主刑执行完毕。(《人民司法》2015.04)


【司法案例】累犯认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应限于主刑(《人民司法》2016.29)【裁判要旨】从立法本意、相关法条内容以及累犯从严处罚等角度分析,累犯是对犯罪分子的评价,而非对罪行的评价;刑法第六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只能理解为主刑执行完毕;犯罪分子被认定为累犯的,其后实施的其他故意犯罪,应当按照“先从重后并罚”的处理方式从重处罚。  【司法案例】前罪再审后执行期间又新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2016.08)【裁判要旨】前罪原审判决虽已执行完毕,但因被告人原因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加重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应认定为前罪所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在此期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后罪,不构成累犯,应当遵照“先减后并”的原则予以数罪并罚。 【司法案例】管制执行期间再犯罪不应认定累犯(《人民司法》2015.04)【裁判要旨】被告人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刑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应当认定为累犯,即累犯认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系指主刑执行完毕。


4、时间:五年以内。
【讨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是从何时起算?(1)刑罚执行完毕的次日起计算;还是(2)刑罚执行完毕的当日计算。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明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5、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中“应当判处”的含义。
【讨论】Q:“应当判处”是指:法定刑vs基准刑vs宣告刑?小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为: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具体量刑步骤是:(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简而言之,分为三步: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A:“应当判处”是指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宣告刑,而并非指该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


6、对前后罪均应满十八周岁的理解
【讨论】Q: 对于前罪的犯罪行为跨十八周岁前后的,是否构成累犯?
A: 行为人在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罪或者数个行为,如其已满十八周岁后的犯罪为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或者明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认定为累犯。(《人民司法》2016.08)


【司法案例】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9号)【裁判要点】1.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0302 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大类犯罪之一。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注:一无刑度限制,二无时间限制)
【讨论】“一般累犯”中的“但书”内容——“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是否及于特别累犯? 即: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三大类犯罪是否构成特别累犯?


0303 小结


一般累犯=十八周岁以上+前罪故意犯罪有期以上+执行完毕/被赦免后五年内+后罪故意犯罪有期以上

特别累犯=前罪(国安、恐怖、黑社会)+执行完毕/被赦免+(后罪国安、恐怖、黑社会)


04 刑罚适用


1、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不适用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累犯的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4、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05 附件


1、《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11.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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