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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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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墙内外,小心自己变成“犯罪嫌疑人”

发布者: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469人看过

办理刑事案件中青年律师的执业风险与防范


作者:龙雄彪 聂聪





许多青年律师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一是认为与公检法打交道辛苦,二是认为办理刑事案件会有执业风险。第一个问题的认识是偏见导致的,需要全面的系统的认知社会和刑事司法体系制度,这个问题需要时间的积累;第二个问题的认知是知识不全面导致的,通过学习可以完成。真泽律师事务所根据目前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和参考相关规范制度,就青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也希望大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意见,从而形成完整的执业风险防范知识体系。




前言



一、接受咨询、委托阶段

咨询、委托阶段遇到的执业风险是比较少的,毕竟是用知识来帮助当事人认识一些刑事法律知识和刑事诉讼程序性的问题,但还是存在一些个别现象需要引起青年律师的警惕。具体表现为:


1、同案犯咨询律师。处理这件事情需要把握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不能就事实部分进行诱导性说明;第二及时中止咨询,转介给其他刑事律师处理。


2、在逃犯咨询律师。在逃犯绝大部分是近亲属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咨询,咨询内容更多的是法律上的咨询,律师应注意不教唆其采用新的犯罪方法来逃避法律责任,而仅就法律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是比较稳妥的处理方法。


3、得知咨询人员准备或正在进行犯罪。这个问题需不需要检举揭发有待讨论,主要是律师的执业道德和伦理问题,但采取劝阻和告知其法律后果正确的行为方式,能够最大程度规避执业风险。


4、对咨询所涉法律事项进行结果预判。很多律师都在谈律师不得承诺结果和虚假承诺,毋庸置疑,该提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由于刑事司法的程序、法律的逻辑推理、证据审查都已经相当比较规范,因此案件走向是具有可预期性的。我们认为“不承诺结果”和“对结果进行预估”是两个问题,在咨询律师处理该类事情的专业经验比较丰富的情况下,对结果进行预判并无大碍,核心是不误导当事人对结果需要满足的条件和结果的例外的认识。


5、委托人是同案犯的问题。处理该类事项,首先应当尽量要求不是同案犯的适格委托人进行委托,如穷尽后只有同案犯具有委托资格,最为稳妥的办法则是先取得委托权,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6、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案犯的委托。《(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这类事情一定要切记,需要同案犯均知道并且书面同意同一律所接受同案犯委托。


延伸阅读:《刘洪高、刘开贵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理解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的限制性规定》,载《刑事审判参考》(第四辑)。《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委托,在审判阶段又为其中一人辩护的,如何处理》,载《刑事审判参考》(第三辑)。


二、会见阶段

从我所律师在办案过程的情况来看,青年律师在会见阶段的行为最不规范,这必然导致青年律师在该阶段所面临的风险最大。在会见过程中,接电话、传递香烟、传递钱物等违规行为比比皆是。究其原因,从立法层面来说,是中国的司法羁押制度不完善。但从具体工作层面来说,核心还是律师缺乏执业纪律和执业风险意识及委托人压力所致。解决这类问题应从原则上把握三个方面:第一是全面掌握并且执行会见纪律,第二是不要见钱眼开,第三是不能要在押人员触碰你的底线。


具体而言,会见阶段应当注意的方面有:


1、遵守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每个看守所的规定都存在不一样的情况,因此在这方面尽量不要因为看守所的规定不一致而不遵守。比如:不能带手机进入会见室。手机带进看守所毫无意义,万一发生会见事故,也给自身带来了一定程度上举证的麻烦。


2、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这是接受委托的底线。虽然行业中有律师有这个能力可以让家属或其他人员会见,但从长远来看,这不应该是立志长久从事律师职业的青年律师所效仿的。


3、可以告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及其家人的近况,转达家人、亲友的关心,但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所进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动充当中介。亦即,这是一个有关会见内容的问题——会见中应该聊什么,怎么聊的问题。毋庸置疑,会见的主要内容应该与案件本身有关。当然,完全不谈案件之外的内容也不现实,毕竟人是有感情的。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家人的近况,转达家人、亲友的关心,给其带来心灵上的慰藉也不应该成为律师会见中应予避讳的部分。关键是会见律师能不能识别传递信息是不是涉案的问题,这个需要经验积累和专业素养。


比如:某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中,在押人员说想读《莎士比亚文集》,要家属在书柜里找到后给他。后来发现,在押人员其实是通过律师传递这个信息后,家属在《莎士比亚文集》旁边发现了一个账本,家属将账本处理了。这种情况就很有可能给律师自身招致额外的风险。


4、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信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更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这类行为是年轻律师最常犯的错误,要防止这类事情发生,唯一方法就是学会拒绝。许多年轻律师对辩护人的定位和角色与民事纠纷代理人的定位和角色混同,这种混同导致青年律师不能正确的认知辩护人的独立性。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与青年律师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式和较大的生存压力有关。


5、不得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从实践经验来看,年轻律师积极主动要求在押人员违背事实、改变陈述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由于实践经验的缺乏,青年律师难以精准辨别什么是违背事实、改变陈诉,因此极有可能在缺乏认知的情况下被卷入风险之中。尤其在侦查期间,在什么材料都没有的情况下,要做出这类专业判断确实比较难,如果遇到一位经验丰富或者掌控力强的在押人员,年轻律师基本上就会被牵制。解决这类问题的唯一方法,只能依靠实践的摸索和经验的积累。


6、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这类案件实践中,侦查机关很少会有书面批准文件,甚至在有些偏远地区,侦查、检察、法院、律师都共用一个翻译人员,因此看守所一般都会准许翻译人员直接进入会见区。对于这类情况还是要根据案件性质来作出具体分析,在案件性质可把控的情况下,即使程序上有瑕疵,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大。但对于性质较为特殊、敏感的案件。


比如:外国人、民族分裂分子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和聋哑人犯偷抢等罪,执业风险就不同。


7、在同一会见室中与同案律师分别会见同案犯。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会见室比较紧张、同案比较多的时候,从形式上看没有什么问题,但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这种情况,及时报告羁押机关的管理人员,最好书面记录报告情况。


8、在押人员要求查阅卷宗的问题。这类情况不常见,但也有在押人员要求查阅全案卷宗,我们建议案件中其他人的言词证据不能给在押人员查阅,在押人员自己的指认、辩认、供述可以查看,其他证据会见律师可以自由把握。


9、会见中在押人员陈述其他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罪行。这类案件会见律师具有保密义务,这是律师的特殊义务,但如果是正在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又具有报告义务。


三、调查取证阶段

刑辩律师在收集、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极有可能涉嫌以下罪名: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基本上形成了不参与调查取证的工作模式,但完全不参与调查取证,显然也不是正确的工作方法。针对该项工作,我们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侦查阶段,刑辩律师尽量不要自行收集、调查实体方面的证据。若确实存在可能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的,可以向侦查机关书面反映,由侦查机关去收集、调取。要充分的调动侦查机关取证的积极性,并且要引导侦查机关向有利于在押人员的方向收取证据。


2、在向证人(尤其在向侦查机关已经询问过的证人)收集、调查证据时,应避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在场旁听,以免让证人因碍于情面或者产生精神压力而影响证词的真实性,从而对律师取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影响。并且最好邀请一位以上的见证人参与。


3、不要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向证人调查取证,以防止出现虚假证据后负“教唆”、“示意”家属提供虚假证据的责任。在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证人翻供后采信的概率极低,因此向证人调取相反的证据,不见得是好的工作方法。


4、尽可能地不直接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可以收集量刑证据。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有很大的可变性,试图收取这方面的证据对事实进行重新认定,风险极大,但可以收集协商谈判、获取谅解等量刑证据。


5、刑辩律师自行取证时应由两名律师在场进行,最好能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进行见证,并于调查取证完毕后在笔录上签名确认,以留旁证。在调查去增过程中,应当提示被调查人如实提供证言,并述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同时,最好在取得证人的同意下对取证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及时有效地固定好证人证言,最大程度降低执业风险。


6、在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的过程中,不应向证人介绍案情,一方面不使证人受到影响和误导,另一方面则可以降低自身“引诱”证人作证的风险。对于从证人处收集、调取到的内容,不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透露(除非确有需要向其核实相关证据的真伪),以降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利用律师提供的调查取证的信息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的风险。


延伸阅读:《肖芳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是否包括被害人》,载《刑事审判参考》(第一辑)。(主题: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是否包括被害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张某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载《刑事审判参考》(第一辑)。(主题: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注意严格区别与把握辩护人依法履行法定责任与妨害作证行为的界限)《刘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载《刑事审判参考》(主题: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即可以构成犯罪)。


四、查阅案件材料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卷复印材料让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阅读、摘抄、复制,或者向第三人提供案卷材料,可能面临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风险。这方面,我们的 经验是:


1、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未指控的事实而产生的证据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不得利用案件中的任何信息用于非辩护工作、不得透露涉案人员的隐私信息等。


2、复印案件中,如何发现司法机关的副卷(保密卷),及时退回承办人,前往不可复印。目前最高院“员外郎”审理的千亿大案卷副卷就已经泄密,目前来看情势不容乐观,甚至会有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3、敏感案件、国家安全案卷、不公开庭审理的案件,因外面的文印店可能有记忆功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律师事务所打印较为安全,最大限度防止泄密。


4、案件办结后,办案小结、自媒体公开等文章要注意保护他人隐私,以防止产生侵权纠纷。


延伸阅读:《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载《刑事审判参考》(第三辑)。

(主题: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所谓的“犯罪事实材料”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在内的各种证据材料,一经起诉并移送到法院,即告失密。)


五、法庭审理阶段

在法庭审理阶段中,律师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主要有:被告人当庭翻供所带来的刑事风险、被告人当庭指认律师唆使其指控刑讯逼供的风险、证人当庭指认律师唆使其出具特定证言的风险等。这里风险主要是基于信任危机产生,因此年轻律师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还需要在人性问题上进行深入思考,如何在委托人、当事人、证人、司法机关参与人员之间实现平衡,这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

 

青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不仅来自自己,还有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健康程度。健康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健康就在心里。感谢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大家多来真泽律师事务所交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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