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人具有诸如重大立功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被告人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不受只下降一个量刑幅度的限制,可以下降两个甚至三个量刑幅度。
一、刑法立法的本意对于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下降两个甚至三个量刑幅度,直至免除处罚,不受下降一个量刑幅度的限制,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
首先,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对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原则上只能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但只能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处罚,也只是在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存在时。如果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不受只能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处罚的限制。
其次,立法对于是否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的从宽幅度是有所区分,对于与免刑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显著减少,因而有更大范围从宽。
“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对于未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
最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与免刑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下降两个甚至三个量刑幅度处罚,直至免刑,避免刑罚的断层。
对于有些案件量刑时只“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则出现刑罚的断层,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张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00万元,目前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张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如果只“下降一个量刑幅度”,那么张某只能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或者免刑处罚。这样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免除处罚之间出现了刑罚的断层。 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将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并列规定以供法官选择使用,立法者认为二者应当相互衔接。这意味着立法的本意对于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可以下降一个量刑幅度,也可以下降两个甚至三个量刑幅度,甚至免除处罚。 二、对于被告人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为实现罪行相适应,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仅是以被告人具有一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模式所做的规定,并没有包含具有数个减轻处罚的情形。而当被告人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只下降一个量刑幅度,则不利于体现被告人认罪的差异性。如在被告人具有一个“应当”减轻处罚与一个“可以”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两个”减轻处罚的情节时,需要对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察,判断下降一个量刑幅度所判处的刑罚是否适当。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可以下降两个量刑幅度。特别是在具有三个以上的减轻处罚的情节,通常应当下降两个量刑幅度。【2】 当然,当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时,是否一定必然会下降两个量刑幅度?答案是否定的。判断是否减轻两个量刑幅度甚至三个,不能单纯从情节本身去考虑,而是必须以犯罪事实为基础,兼顾其他情节,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得出答案。 注解: [1].参见张军、胡云腾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5,第54-64. [2].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底5版,第5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