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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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婚姻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否返还?

发布者:张娜娜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69人看过

案情简介:2018年2月23日,刘某与王某按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刘某给付王某彩礼共计80000元;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至2019年6月份,后王某怀孕,后在郑州某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续。

律师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该案刘某与王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至王某怀孕,故彩礼全额返还不会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按40%即32000元返还较为适宜。最终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刘某彩32000元。

彩礼是否应返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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