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的安稳常被意外划破,山东济宁商场女孩坠楼一案,敲响了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的重音。从法律层面剖析这起事件,我们急需深入研究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一是责任如何界定,搞清楚到底谁该为此次悲剧负责;二是消费者权益怎样维护,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被忽视;三是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履行到位,商场有没有做好应做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抽丝剥茧地去探究。
基本案情
在山东济宁的某商场内,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女孩坠楼事件。
当时,女孩身处商场四楼手扶电梯与护栏连接处。她因斜靠在此处查看传单,然而,意外却突然降临,电梯扶手传送带的运行致使女孩失去平衡,从该位置坠落。
事件发生后,女孩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救治。这起事件迅速引起了广泛关注,公众的目光聚焦在商场安全设计方面,尤其是电梯拐角处的安全防护措施。
律师观点
首先,从责任认定层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其设施安全负责。若调查显示电梯扶手与护栏连接设计或维护有缺陷,如护栏高度不合标或传送带存隐患致女孩坠落,商场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主责。若有第三方因素,如传单发放者不当引导致女孩在危险处停留,需依因果关系确定其责任比例。
其次,从消费者权益维护层面,在这起事件中,女孩在商场受伤,其人身安全权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商场应赔偿医疗、护理、营养费用,若女孩残疾,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此次事故给女孩及其家属带来精神痛苦,商场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商场推诿责任,还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家属可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维权。
再次,从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层面,从设施安全看,电梯设计、安装和维护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如《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商场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则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从管理层面,商场需巡查环境、排除隐患,对可能致险行为有效管理。事故发生后,若未积极救助,也可能加重其责任。此事件需综合考量,依法律法规准确定责,维护权益,督促商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以下是裁判文书网类似判例:上海 3 岁男孩商场坠亡案,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况,确定由S商场对亮亮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S商场赔偿原告亮亮154万余元。因妈妈玩手机未尽看护义务,减轻了商场赔偿责任,说明监护人失职要担责。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济宁女孩商场坠亡事件,可参考类似判例。若商场玻璃护栏有安装、高度问题或未警示,需担侵权责任。若女孩有不当行为,也可能担责,但因是未成年人,商场安全保障义务更高,具体责任划分需等官方调查结果和法律判决。
总之,女孩坠楼事件,它不仅仅是一个个体的悲剧,更凸显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这一社会问题的严峻性。这起事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进行准确界定,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公正的社会环境,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上演,让生命的尊严在安全的保障下得以充分彰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年
16822分 (优于97.1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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