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某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某丰速运营业部准备派件时,将卸货后还未分拣的,本不属于其分拣派送的一个装有四部价值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的苹果手机的包裹偷拿走,并将其中的三部苹果手机转卖。
一个月后,民警在被告人马某住处依法扣押了其盗窃后还未销赃的一部苹果手机。
后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单位某丰速运有限公司人民币19920元,某丰速运有限公司后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马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观点
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被害单位代表薛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搜查、扣押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在法庭上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1000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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