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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他人的实名微信号涉嫌犯罪?

作者:马政鹏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间,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境内及境外聊天软件等网络途径,发布收购微信账号广告,以每个7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购买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并向卖家谎称已注销实名认证信息。后加价将上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批量出售给他人。


经查,黄某某合计买卖微信号1300余个,违法所得3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4万余元。


案情解读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针对黄某某自称从2022年2月才开始买卖微信号、实际卖出仅200多个、获利仅2万元等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勘验作案手机和调取卖家证言,完整提取电子数据,夯实指控犯罪证据基础。经充分梳理分析聊天记录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结合其供述及证人证言,进一步查明黄某某非法买卖微信号的时间、数量和获利金额等事实。同时,针对黄某某辩称部分微信号已解除实名绑定,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进行验证,确认其出售的微信号实名认证并未注销。后黄某某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2023年6月30日,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以黄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南湖区法院提起公诉;7月12日,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其非法获利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请求判令黄某某承担十四万元民事赔偿责任。


2024年1月23日,南湖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某支付赔偿款十四万元。黄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微信账号等社交账号大多与特定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关联绑定,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载体。对非法购买、出售公民实名认证微信账号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惩。公民个人也要充分认识到此类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抵制经济利益诱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坚决向网络违法犯罪说“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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