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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跟公司签订免责条款,快递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吗?

作者:马政鹏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次举报

基本案情


快递员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李某不幸受伤入院,两辆车均受损。后经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60天,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待其伤情基本痊愈后,经司法鉴定:1.被鉴定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某出院后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李某将王某及其所在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再结合双方所提交证据,王某为某快递公司员工,两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的各项损失由某快递公司承担。尽管某快递公司抗辩称其与王某之间签订了免责合同,但是该电动三轮车所有人依旧是该快递公司,所以该抗辩不能成立。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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