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原告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被告亦经营服装生意,原、被告有长期服装贸易往来。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5月17日间,被告向原告订购各类服装,共计价值753123元,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经将货物发至被告处,被告应当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仅累计支付货款556687元,尚欠196445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给付。2018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然还款期限早已届期,剩余借款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复印件、交易历史记录、欠条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律师费发票证明,以上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且证据间相互印证,法院予以认可。
一.被告马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宇货款196445元,支付相应利息(以1964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货款偿清日止)。
二.原告因诉讼所产生的保全费1520元,律师费95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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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批发与零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