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马X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将根据庭审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被告亦经营服装生意,原、被告有长期服装贸易往来。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5月17日间,被告向原告订购各类服装,共计价值753123元,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经将货物发至被告处,被告应当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仅累计支付货款556687元,尚欠196445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给付。2018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然还款期限早已届期,剩余借款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复印件、交易历史记录、欠条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律师费发票证明,以上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且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与被告马X东均系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经营者,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5月17日间,被告向原告订购各类服装,共计价值753123元,被告仅累计支付货款556687元,尚欠196445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于2018年6月3日出具欠条,载明尚欠货款金额、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但约定货款时间届期后,被告马X东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所欠货款,被告马X东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XX货款196445元,支付相应利息(以1964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货款偿清日止)。
二.原告因诉讼所产生的保全费1520元,律师费950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