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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与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杨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余XX,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刘X,系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XX,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余XX诉被告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余XX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1元,由原告余XX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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