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楷俊|时间:2022年11月17日|5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麦某,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楷俊,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麦浩成与被告林某、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麦某负担。
律师办案心得:以外观对比不相同,不近似进行抗辩,并提供了证据,对比意见书,开庭后原告撤诉,我方取得预期效果,不用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