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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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案

发布者:孙文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5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X,女,1976年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X,男, 197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X区。

原告高X与被告魏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被告魏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生子魏X宇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每月28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魏X宇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子魏X宇教育和医疗费用凭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子女抚育费暂计83400元(按每人每月600元计算,自2011年7月起至2023年1月止,共计139个月);3、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魏X宇,后因原、被告感情破裂,经贵院判决离婚,贵院于2011年6月27日出具(2011)弋民一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子魏X宇由被告抚养。自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对婚生子魏X宇一直未尽抚养教育义务,时常对婚生子魏X宇恶语相向,多次辱骂殴打婚生子魏X宇,原告为了能让婚生子魏X宇健康成长,只能独自负责婚生子魏X宇的生活起居及教育医疗事宜,婚生子魏X宇自2011年7月起生活及教育费用大部分均由原告独自承担。婚生子魏X宇多次哀求原告能够将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从而尽快结束担惊受怕的生活。原告为此多次督促被告履行对婚生子魏X宇的抚养教育义务,并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求救,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法定的子女抚养义务,现原告已身心俱疲、倍感痛苦。综上所述,为了使得原、被告婚生子魏X宇能够健康成长,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并独立生活,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具状起诉,望贵院公正裁判,判如所请。

被告魏X辩称:1、原告诉请不属实。2、从2011年离婚后,当时我负债很多,2011年8月我将儿子送到了原告处抚养,2011年8月至2014年9月这三年多,我没有支付抚养费,这个情况属实。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底,我共支付原告36000元抚养费。2016年12月底,我回家过年,原告表示不愿意再抚养孩子了,于是2017年2月开始,我让我二姐帮忙照顾孩子一年,一直到2017年底。2017年底我回到芜湖,从此时开始孩子跟随我一起生活。2022年7月份开始,孩子因为和我相处不好,于是孩子去了原告处。此后,我时不时就会给孩子钱。期间,因为孩子中考成绩太差,为了孩子可以有学上,我来回奔波,2022年9月让孩子去了X区一个私立学校上学。孩子的学费也是我交的,是5900元。9月孩子上学后,我打过900元给孩子,是分三次每次300元。我停止给他生活费是因为孩子在电话里面辱骂我,且没有底线。对于此事我也找过原告。我停止支付抚养费就是为了让原告一起帮忙居中调解,本意并不是说不给抚养费。3、原告在抚养孩子期间,孩子一直是在吃小饭桌,体重情况超标,是和我一起生活后才发生改善的。2016年我儿子做扁桃体手术,我还请假了一个月在家照顾他,但是原告一天都没有照顾他。该手术的手术费也是我支付的。2019年孩子因为交通事故,在中医院住院,期间费用也是我承担的,照顾也是我照顾的。孩子上初中四年,也一直是我在管,原告没有管过。4、孩子随我和我二姐生活期间,我也从未向原告主张过抚养费。5、我同意孩子以后随原告一起生活。但是对方要求的抚养费过高,我现在50多岁了,没有稳定的收入,还有很多小病。所以我只能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X与被告魏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7日育有一子,取名魏X宇。2011年5月23日,高X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6月27日,本院作出生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魏X宇由魏X抚养,高X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子魏X宇独立生活时止。此后至2017年1月,魏X宇实际随原告高X生活,被告魏X仅于2014年10至2016年12月期间通过支付宝向高X转账支付魏X宇抚养费36000元。2017年2月至2022年6月,魏X宇实际随被告魏X生活,期间高X虽为魏X宇购买过衣服、零食等物品,但未向魏X支付过魏X宇的抚养费。

2022年7月至今,魏X宇实际随高X生活,期间魏X通过微信曾向魏X宇转过账并为魏X宇支付了高中第一个学期的学费,但其并未向高X支付过魏X宇的抚养费。现原告就婚生子抚养关系变更及抚养费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故成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魏X宇向本院陈述其愿意和原告高X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打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案件,应当依照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案,原、被告及婚生子均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自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随原、被告各生活过一段时间,原、被告均有未支付婚生子抚养费的情况,且高X应支付魏X的婚生子抚

养费已超过魏X应支付高X的婚生子抚养费,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垫付的抚养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高X与被告魏X之子魏X宇由原告高X抚养,被告魏X于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婚生子魏X宇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高X与被告魏X各承担一半;

二、驳回原告高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92.5 元,由原告高X负担 942.5元,被告魏X负担 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孙文律师,安徽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工作耐心仔细,有强烈的责任感,把当事人的诉求当做自己的诉求,把当事人的利益当做自己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4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