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哲律师
“行法律正道、宽客户忧心”
13783538109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法援案件:盗窃罪,认罪认罚

发布者:冯哲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4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1.第一次盗窃2021年10月8日17时56分许,被告人张三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列里路交叉口北60米路东,趁被害人李四在路边停放电动车时,扒窃了李四外套口袋内的苹果手机一部,并以600元的价格卖出。

2.第二次盗窃:同日18时40分许,张三再次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万通街十字路口附近,扒窃了正在骑行的被害人王五外套口袋内的黑色华为mate30EPro8+128G手机一部,并以700元的价格卖出。

案件结果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定罪:张三犯盗窃罪。

2.刑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退赔:责令张三退赔被害人王五经济损失人民币6070元、退赔被害人李四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

4.刑期计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6日。即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

5.罚金缴纳: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律所所做的辩护工作

辩护人冯哲,来自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为被告人张三进行了以下辩护工作:

1.认罪认罚:张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表示认罪认罚。

2.价格认定异议:辩护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被害人王五陈述的手机官网报价与价格认定机构的认定价值存在差异,且价格认定书无鉴定人员签名,认为该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公正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坦白情节:辩护人指出张三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行为,应从轻处罚。

4.认罪态度:辩护人强调张三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积极诚恳,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结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法院也认可了张三的坦白情节和认罪态度,决定从轻处罚。本案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惩处,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考量。


冯哲律师 已认证
  • 13783538109
  • 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0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91分 (优于76.5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篇 (优于79.14%的律师)

版权所有:冯哲律师IP属地:山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338 昨日访问量:1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